隨著永續揭露標準日益收斂,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RI)於2024年6月26日正式發布兩項新版準則——《GRI 102:氣候變遷 2025》與《GRI 103:能源 2025》。這兩項標準預計自2027年起正式取代原有的GRI 305(排放)與GRI 302(能源),並成為企業撰寫永續報告的新依據。
本次更新不僅是條文的更替,更標誌著永續揭露進入「從數據走向決策」的治理時代。GRI將過去著重「碳排數據揭露」的要求,轉化為對企業轉型策略、公平性、氣候行動一致性的全面盤點。對台灣企業而言,這代表著在國際供應鏈與投資人壓力下,若不提前因應,未來可能面臨更嚴格的稽核挑戰與競爭劣勢。
生效時程與過渡期間
📅 2025/6:新版 GRI 102、103 發布
📅 2027/1/1:正式上路,適用於該日後開始的報告期
⏳ 過渡期:18 個月
💡 建議:企業應在過渡期內建立完整且可驗證的 ESG 數據基礎(涵蓋範疇 1、2、3 的溫室氣體排放與能源數據),完善跨部門協作流程,並同步對齊 IFRS S2、ISO 50001 與 TCFD 的揭露架構,以一次準備滿足多重標準。
新舊版本對照表
修訂版條號 |
現行版本條號 |
新增/修訂重點 |
GRI 102-1 |
GRI 305、201 部分整併 |
氣候揭示集中化,強化與 IFRS S2 對接 |
GRI 102-3 |
無 |
新增公正轉型揭示(員工培訓、社區影響) |
GRI 103-1 |
GRI 302 系列 |
能源治理與策略揭示,強調能源政策及績效 |
GRI 103-4 |
GRI 302 系列部分細分 |
再生與非再生能源區分,明確能源來源與使用比例 |
註:新版不只是「條號調整」,而是 治理邏輯的升級,將「社會公平」、「能源轉型」納入核心揭露框架。
新版GRI 102與103的最大轉變,是不再僅關注「排放了多少碳」、「使用了多少能源」,而是追問企業的背後邏輯與決策:
- 你們的氣候策略是什麼?
- 是否有清晰的減排目標與進度?
- 這些行動如何影響勞工與社區?
- 企業在推動氣候行動的同時,是否支持了相符的公共政策?
這類揭露對企業而言,無論在成本還是內部衝擊上,影響都極為顯著。目前多數企業雖已依規定執行碳盤查,但多僅止於「交作業」層級,缺乏實質的氣候治理策略。新版準則實際上是要求企業必須回過頭來,真正思考自身的轉型路徑與行動邏輯。
這樣的轉變對部分企業而言將帶來挑戰——尤其是過去即使未真心投入永續,仍能以形式上的配合維持某種「揭露平衡」;然而未來在揭露深度與一致性大幅提升的情況下,表面應付的空間將大幅縮減,甚至可能引發合規的治理衝突。
可以預見的是未來的永續報告的角色將從數據呈現工具,進一步擴展為評估企業策略、治理機制與利害關係人關係的重要依據。
二、GRI 102:納入「公正轉型」、與IFRS S2接軌
新版《GRI 102:氣候變遷》明確對接 IFRS S2 中關於溫室氣體的揭露要求,企業若已依 S2 提供範疇一、二、三的排放資訊,可視為符合 GRI 相應要求,有助於減少重工與申報成本。
然而,特別是範疇三(Scope 3)——即價值鏈上下游的間接排放,其數據盤查在技術與執行層面皆具高度挑戰。企業往往需投入大量資源進行供應鏈溝通、資料盤整與估算模型建構,不僅牽涉 IT 系統整合,也涉及跨部門協作與外部顧問費用。對許多尚未建立完整碳盤查架構的企業而言,這是一項龐大的資金與組織挑戰。
更重要的是,GRI 首度將「公正轉型(Just Transition)」納入揭露核心,要求企業說明:
- 員工是否因轉型而遭解雇或重新部署?
- 碳移除、碳權使用是否對社區、原住民或生態造成影響?
- 如何確保在轉型過程中,弱勢群體不被犧牲?
此舉不僅回應了國際社會對氣候正義的呼聲,也提升了報告書在社會層面的關注度。
三、GRI 103:能源揭露邁向供應鏈與影響分析
新版《GRI 103:能源》揭示能源議題的揭露邏輯,已從「使用量」走向「治理與影響管理」。企業不再只是回報使用了多少電、油或天然氣,而是需全面檢視能源的來源、使用方式、轉型進程與整體影響。
揭露項目包含:
- 能源來源與類型:企業需明確區分再生能源與非再生能源的比例、來源地、用途。例如,自發太陽能與購電協議(PPA)產生的電力,需分別列示,避免模糊統計。
- 再生能源合約品質:若企業透過購買再生能源憑證(如 T-REC、I-REC)或綠電合約來聲稱使用綠電,GRI 要求揭露其合約類型與品質是否具備「額外性(additionality)」、「永久性(permanence)」等碳權品質原則。
- 價值鏈全流程能源:能源揭露範圍擴大至供應鏈上下游的重大能源消耗類別,尤其是製造、運輸、外包加工、原材料生產與產品使用階段。這意味著範疇三的能源透明度將大幅提升。
此外,新版條文也鼓勵企業揭露能源效率與強度指標(如單位產值耗能)、能源轉型目標與進展,以及這些行動在經濟、環境與人類福祉面向所造成的潛在正負影響。例如,再生能源專案是否導致土地使用改變、是否影響當地社區資源,皆屬揭露重點。
這不僅有助於提升能源使用透明度,也促使企業從單點管理走向系統思維,強化能源策略與治理責任的整合。
四、揭露邏輯全面升級:聚焦「真減量」而非表面數據
新版 GRI 準則對於排放或能源的減量揭露,邁入更具批判性與可判斷性的層次。企業不再能僅以一組下降數據交差,而是需回答:「減量,是來自實質作為,還是外部因素?」
條文要求企業揭露:
- 減量成因說明:是因為主動推動節能計畫、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還是由於訂單減少、生產暫停、疫情或地緣政治所導致的產能下降?這些差異直接影響利害關係人對企業永續表現的真實評價。
- 碳權抵換的真實性與來源:若企業購買碳權以抵消部分排放,須揭露所購碳權的類型、是否符合國際標準(如 VCS、Gold Standard)、是否來自高品質專案,以及其對應的減排量是否具可信性與稽核基礎。
換言之,永續報告書不再只是「報數字」,而是必須揭露決策邏輯與治理脈絡,讓利害關係人能判斷企業的真實氣候責任。
五、整合 IFRS、ISO 與 TCFD 的揭露框架
新版標準的另一個亮點,是與國際其他框架的高度互補性:
- IFRS S2(氣候相關揭露標準):GRI 102 在範疇 1、2、3 的溫室氣體揭露與 IFRS S2 高度一致。企業可利用同一套數據,同時滿足雙重揭露,降低重複申報成本。
- ISO 50001(能源管理系統):ISO 50001 提供系統化的能源管理流程與績效指標,能直接支援 GRI 103 的能源揭露需求。
- TCFD(氣候相關財務揭露):TCFD 側重財務風險,而 GRI 102 著重社會與環境衝擊。兩者結合,能提供「從企業內部風險到外部衝擊管理」的完整視角。
這種跨標準整合趨勢,也反映出國際監管機構(如 ISSB)與 GRI 的合作,正朝向降低企業重複揭露負擔、提升透明度的方向發展。
六、常見問答(FAQ)
Q1:新版 GRI 102 與 103 生效後,我的 ESG 報告一定要涵蓋公正轉型與能源轉型嗎?
A:是的,新版標準已將其納入核心揭露範圍,不再只是建議,而是必要內容。
Q2:18 個月的過渡期應該優先處理哪些工作?
A:建議先建立可驗證的數據基礎,並啟動跨部門協作,確保一次對齊 GRI 與 IFRS S2。
Q3:能源數據需要追溯到供應鏈上下游嗎?
A:需要。新版 GRI 103 明確要求涵蓋上游原物料、運輸、供應商製造,以及下游產品使用與回收。
Q4:若企業目前沒有公正轉型相關政策,該怎麼辦?
A:應至少說明現況與缺口,並從員工培訓、社區溝通、弱勢支持等小步行動開始。
Q5:新版標準會提高審核強度嗎?
A:GRI 不直接審核,但供應鏈、投資人與第三方驗證機構會更嚴格檢視,因此透明且一致的數據是降低風險的關鍵。
七、結論
GRI 此次更新,將「公正轉型」「氣候調適」「能源轉型」正式納入揭露核心,並與 IFRS、ISO、TCFD 等國際框架全面對接。這標誌著 ESG 揭露已經從「數據呈現」邁入「治理與決策」的新時代。
GRI 執行長 Robin Hodess 表示:「新版標準將推動更具透明度的氣候與能源行動,強化企業、監管機關與投資人的決策依據。」同時,ISSB 也與 GRI 攜手合作,確保企業能以一份數據同時滿足不同標準的需求。
對台灣企業而言,2027 年是一個重要分水嶺。在未來 18 個月的過渡期,唯有提前建立數據盤點能力、跨部門協作機制與國際對齊策略,才能降低審核壓力、提升國際市場競爭力,並在全球永續趨勢中不僅被動跟隨,而是主動掌握規則、引領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