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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GRI 102 與 GRI 103 正式推出繁體中文版:氣候與能源揭露全面升級

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RI)近日正式發布最新的 《GRI 102:氣候變遷 2025》 與 《GRI 103:能源 2025》繁體中文版,協助台灣與華語企業更快速掌握新世代永續揭露要求。
過去 GRI 多數準則皆已有繁體中文版本,此次兩項全新主題準則的發布,是企業在氣候與能源揭露上的一大進展。


新版準則重點亮點

GRI 102:氣候變遷(2025)

聚焦企業在氣候減緩(mitigation)與調適(adaptation)的實際行動,包括:

  • 公正轉型(Just Transition)對工作者與社區的影響

  • 溫室氣體排放與氣候治理

  • 氣候轉型策略與風險

  • 碳權管理(購買、抵換、交易的策略與透明度)

新版內容與 GHG Protocol 與 IFRS S2 均保持一致,有助企業在不同揭露架構間取得可比性。

GRI 103:能源(2025)

強化能源治理與管理策略揭露,包括:

  • 能源政策與承諾

  • 組織內部與供應鏈上下游能源使用

  • 再生能源採用、能源強度與節能成果

  • 能源轉型策略與目標追蹤

相較於舊版 GRI 302:能源(2016),新版更強調治理、責任歸屬、目標與進度。

生效時間

兩項新準則皆將於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企業可從現在開始逐步建立資料流程與治理架構,提前因應新一輪永續報告要求。

準則內容


GRI 102:氣候變遷 2025
揭露項目102-1 減緩氣候變遷的轉型計劃

組織應:
a. 描述其轉型計劃,包括減緩氣候變遷的政策與行動;
b. 描述其轉型計劃如何與將全球暖化限制在1.5°C以下全球所需努力的最新科學證據一致,包括所使用的氣候變遷相關情境,以及用來制定轉型計劃的方法與假設;
c. 報導在實施轉型計劃時產生的總支出,並以金額以及佔報導期間總支出的百分比兩種形式呈現;
d. 報導負責監督和實施轉型計劃的治理機構或個人角色及其權責;
e. 說明如何將轉型計劃納入其商業策略;
f. 報導轉型計劃的目標與進度,包括:
 i. 依據揭露項目102-4報導的溫室氣體減排目標;
 ii. 逐步淘汰化石燃料的目標、基準年以及用來設定目標的標準、方法與假設;
 iii. 其他減緩氣候變遷的目標、這些目標的設定方式、涵蓋內容、基準年以及這些項目在轉型計劃中扮演的角色;
g. 說明轉型計劃如何符合公正轉型的原則,以及如何與利害關係人之間溝通以研擬與實施該項計劃;
h. 說明實施該轉型計劃對人類和環境的衝擊以及為了因應管理這些衝擊所採取的行動,包括:
 i. 工作者、當地社區與原住民;
 ii. 生物多樣性;
i. 說明其公共政策活動(包括遊說活動)如何與其轉型計劃保持一致;
j. 如無轉型計劃,則說明欠缺的原因,並說明研擬轉型計劃的步驟與預計時程。

揭露項目 102-2 氣候變遷調適計劃

組織應:
a. 說明其氣候變遷相關風險與機會對人類和環境的衝擊,以及在制定調適計劃時如何考量這些衝擊;
b. 說明其調適計劃,內容包括:
 i. 氣候變遷的調適政策與行動;
 ii. 所用的氣候變遷情境來源、情境中的溫度預測以及用來制定調適計劃所採用的方法與假設;
 iii. 在實施調適計畫時產生的總支出,並以金額以及佔報導期間總支出的百分比兩種形式呈現;
 iv. 負責監督和實施調適計劃的治理機構或個人角色及其權責;
 v. 調適計劃的目標與進度;
 vi. 調適計劃如何符合公正轉型的原則,以及如何與利害關係人之間溝通以研擬與實施該項計劃;
c. 說明實施該調適計畫對人類和環境的衝擊以及為了因應衝擊所採取的行動,包括:
 i. 工作者、當地社區及原住民;
 ii. 生物多樣性;
d. 如無調適計劃則說明欠缺的原因,並說明研擬調適計劃的步驟與預計時程。

揭露項目 102-3 公正轉型

在轉型或調適的工作中,組織應:
a. 報導新招聘的員工總人數,並且依以下分別列出:
 i. 性別;
 ii. 員工類型;
b. 報導解僱員工總人數,並且依以下分別列出:
 i. 性別;
 ii. 員工類型;
c. 報導重新調派工作的員工總人數,並且依以下分別列出:
 i. 性別;
 ii. 員工類型;
d. 報導接受職能提升與再培訓的員工總人數,並且依以下分別列出:
 i. 性別;
 ii. 員工類型;
e. 報導新招聘的非正式員工工作者,並且依性別詳細分類;
f. 報導解僱的非正式員工總人數,並且依性別詳細分類;
g. 報導基本工資高於或等於預估生活費用的新員工總數與百分比,以及說明為解決依揭露項目102-3-a與102-3-e所報導的員工基本工資與生活花費估值之間的差距,而採取的行動或做出的承諾;
h. 列出組織對當地社區與原住民造成衝擊的營運地點;
i. 報導依揭露項目102-3-h所列的營運地點中,與已經受影響、或是可能會受影響的當地社區或原住民達成協議以維護其權益的據點百分比;
j. 報導有助於理解依揭露項目102-3所報導之資料的背景資訊,並說明彙整該資料所採用的方法與假設,包括員工人數:
 i. 是否以實際人數、全時等量法(full-time equivalent,FTE),或是以其他的方法學表示;
 ii. 是在報導期間結束時的值、報導期間的平均值,或是採用其他的表示法。

揭露項目 102-4 溫室氣體減排目標與進展

組織應:
a. 報導短、中、長期的範疇一、範疇二與範疇三溫室氣體減排目標,以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為單位並且以佔基準年排放量的百分比表示,其中:
 i. 分別報導範疇一、範疇二和範疇三的溫室氣體總減排量,或是範疇一和範疇二的合併溫室氣體排放量;
 ii. 範疇一和範疇二溫室氣體的總減排量目標涵蓋了依據揭露項目102-5與102-6報導的範疇一和範疇二溫室氣體總排放量;
 iii. 溫室氣體移除、溫室氣體交易,以及避免的溫室氣體排放則不納入計算內;
b. 針對每個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總量,報導在目標中是否包含生物源二氧化碳排放;
c. 針對每項範疇二溫室氣體減排目標,報導該目標採用的方法是採用地點基礎法還是市場基礎法報導;
d. 針對每項範疇三溫室氣體減排目標,列出該目標涵蓋的範疇三氣體種類;
e. 針對每項溫室氣體總減排量目標,報導該目標涵蓋的氣體種類;
f. 說明溫室氣體總減排目標如何與將全球暖化控制在1.5°C以內所需做的努力的最新科學證據一致;
g. 說明其總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的修訂政策;
h. 針對每項溫室氣體總減排目標,報導其基準年,以及:
 i. 選擇其為基準年的理由;
 ii. 基準年的排放量(以公噸CO2當量為單位);
 iii. 如基準年排放量有明顯改變,說明重新計算的背景原因;
 iv. 如基準年的排放量經過重新計算,則提供之前報導的基準年排放量;
i. 依照溫室氣體盤查法,分別以公噸CO2當量以及與基準年排放量相比的百分比,報導每項溫室氣體總減排目標的進展;
j. 說明每項溫室氣體總減排目標的進展,以及是否可歸因於:
 i. 組織倡議所帶來的減排結果;或是
 ii. 其他因素;
k. 報導所使用的標準、方法、假設與計算工具。

揭露項目102-5 範疇一溫室氣體排放

組織應:
a. 報導範疇一溫室氣體的總排放量(以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為單位),並且在計算中  i. 納入CO2(二氧化碳)、CH4(甲烷)、N2O(氧化亞氮)、HFCs(氫氟碳化物)、PFCs(全氟碳化物)、SF6(六氟化硫)以及NF3(三氟化氮)的排放量;
 ii. 納入來自自有或受其控制之來源,因生物質燃燒或生物降解所產生的生物源非CO2溫室氣體排放量;
 iii. 排除溫室氣體移除、溫室氣體交易,以及避免排放的排放量;
 iv. 使用最新的IPCC評估報告中,以100年時間區間為基準的全球暖化潛勢(global warming potential,GWP)值
b. 提供範疇一溫室氣體排放的細項,包括CO2、CH4、N2O、氫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SF6以及NF3(以公噸及公噸CO2當量為單位);
c. 報導來自自有或受其控制之來源,因生物質燃燒或生物降解所產生的生物源二氧化碳排放量(以公噸為單位),並與範疇一溫室氣體排放量分開;
d. 報導作為計算基礎的基準年,包括:
 i. 選擇其為基準年的理由;
 ii. 基準年的排放量(以公噸CO2當量為單位),分別列出範疇一溫室氣體的總排放量與生物源CO2排放量;
 iii. 如基準年排放量有明顯改變,說明重新計算的背景原因;
 iv. 如基準年的排放量經過重新計算,則提供之前報導的基準年排放量;
e. 報導整合範疇一溫室氣體排放量的作法,而且無論是採用權益份額法(equity share)、財務控制法(financial control)還是營運控制法(operational control),在範疇一、範疇二和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的作法皆需一致;
f. 報導所使用的標準、方法、假設與計算工具,包括所使用的排放係數來源。

揭露項目 102-6 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

組織應:
a. 依地點基礎法,以及依市場基礎法(若適用)報導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量(以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為單位),並且在計算中:
 i. 納入CO2(二氧化碳)、CH4(甲烷)、N2O(氧化亞氮)的排放量;
 ii. 納入使用電力所產生的生物源非二氧化碳溫室氣體排放量;
 iii. 排除溫室氣體移除、溫室氣體交易,以及避免排放的排放量;
 iv. 使用最新的IPCC評估報告中,以100年時間區間為基準的全球暖化潛勢(global warming potential,GWP)值;
b. 提供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的細項,包括二氧化碳、CH4、N2O(以公噸及公噸CO2當量為單位);
c. 依地點基礎法,以及如果適用,依市場基礎法報導來自使用電力所產生的生物源二氧化碳排放量(以公噸為單位),並且從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量中分開報導;
d. 報導作為計算基礎的基準年,包括:
 i. 選擇其為基準年的理由;
 ii. 基準年的排放量(以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為單位),分別列出範疇二溫室氣體的總排放量與生物源CO2排放量;
 iii. 如基準年排放量有明顯改變,說明重新計算的背景原因;
 iv. 如基準年的排放量經過重新計算,則提供之前報導的基準年排放量;
e. 報導整合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量的作法,而且無論是採用權益份額法、財務控制法還是營運控制法,在範疇一、範疇二和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的作法皆需一致;
f. 報導所使用的標準、方法、假設與計算工具,包括所使用的排放係數來源。

揭露項目102-7 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

組織應:
a. 報導範疇三溫室氣體總排放量(以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為單位),並且在計算中:  
 i. 納入範疇三各類別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ii. 納入CO2(二氧化碳)、CH4(甲烷)、N2O(氧化亞氮)、HFCs(氫氟碳化物)、PFCs(全氟碳化物)、SF6(六氟化硫)以及NF3(三氟化氮)的排放量;
 iii. 納入由於上下游價值鏈生物質燃燒或生物降解所產生的非二氧化碳溫室氣體排放;
 iv. 排除溫室氣體移除、溫室氣體交易,以及避免排放的排放量;
 v. 使用最新的IPCC評估報告中,以100年時間區間為基準的全球暖化潛勢(GWP)值;
b. 依據範疇三的15個類別,逐項提供範疇三溫室氣體總排放量的細項資料(以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為單位);
c. 報導來自價值鏈上下游因生物質燃燒或生物降解所產生的生物源二氧化碳排放(以公噸為單位),與範疇三溫室氣體總排放量分開計算,並將這個總排放量依15種範疇三所屬氣體類別逐項報導;
d. 報導用來計算的基準年,包括:
 i. 選擇其為基準年的理由;
 ii. 基準年的排放量(以公噸CO2當量為單位),分別列出範疇三溫室氣體的總排放量與生物源CO2的排放量;
 iii. 如基準年排放量有明顯改變,說明重新計算的背景原因;
 iv. 如基準年的排放量經過重新計算,則提供之前報導的基準年排放量;
e. 報導整合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量的作法,而且無論是採用權益份額法、財務控制法還是營運控制法,在範疇一、範疇二和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的作法皆需一致;
f. 報導所使用的標準、方法、假設與計算工具,包括所使用的排放係數來源。

揭露項目102-8 溫室氣體排放強度

組織應:
a. 報導溫室氣體排放強度比值,包括以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為單位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分子)以及組織特定用來計算比率的指標(分母);
b. 無論是範疇一、範疇二還是範疇三,報導強度比值中溫室氣體排放的所屬範疇。

揭露項目102-9 價值鏈中的溫室氣體移除

組織應:
a. 以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為單位報導範疇一的溫室氣體移除量(排除任何的溫室氣體交易),並且將此總值依每個儲存池細分;
b. 針對每個儲存池,說明如何監督其品質標準以管理非永久性風險;
c. 報導溫室氣體移除的預期用途;
d. 說明實施該範疇一溫室氣體移除對人類和環境的衝擊,以及如何因應管理,包括針對:
 i. 工作者、當地社區與原住民;
 ii. 生物多樣性;
e. 報導所使用的標準、方法、假設與計算工具。

揭露項目 102-10 碳信用額度

組織應:
a. 以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為單位報導已註銷的碳信用額度,並且將此總量依移除或減排計畫細分;
b. 針對每個已註銷碳信用額度的專案,報導:
 i. 專案名稱與ID;
 ii. 專案類型;
 iii. 註銷序號、註銷日期和年份;
 iv. 所在國家與核發單位;
c. 針對每個依據揭露項目102-10-b報導的碳信用額度專案,說明該專案如何遵守以下每項品質標準:
 i. 額外性;
 ii. 可信基線;
 iii. 永久性;
 iv. 防止洩漏;
 v. 唯一發行與申報;
 vi. 定期監測;
 vii. 獨立驗證與核可;
 viii. 溫室氣體計劃治理;
d. 報導註銷碳信用額度的目的;
e. 說明購買的碳信用額度專案對人類與環境的衝擊,以及組織對這些衝擊如何持續監測與評估,包括:
 i. 計劃在實施過程中所諮詢的利害關係人類別;
 ii. 人權如何獲得尊重;
 iii. 如何為當地社區與原住民提供社會經濟利益;
 iv. 如何保存生物多樣性;
 v. 如何評估需要做出的取捨;


GRI 103:能源 2025
揭露項目103-1 能源政策與承諾

組織應:
a. 說明其能源相關政策與承諾如何促進能源減量、提高能源效率以及在再生能源轉型上有所貢獻;
b. 說明其能源消耗以及轉型至再生能源對經濟、環境與人類可能帶來的衝擊。

揭露項目103-2 組織內部的能源消耗與自行發電

組織應:
a.報導組織內部的燃料消耗總量(以焦耳、瓦時或倍數為單位),並且將此總量依以下細分:
 i. 再生與非再生能源;
 ii. 消耗每種再生與非再生能源的每項活動;
b. 以焦耳、瓦時或倍數為單位,報導組織中購得的電力、供熱、製冷與蒸氣能源的總消耗量,並且將此總量依以下細分:
 i. 再生與非再生能源;
 ii. 再生與非再生能源用於電力、供熱、製冷與蒸氣的消耗量;
c. 以焦耳、瓦時或倍數為單位,報導組織內部自行生產的可再生電力、組織的供熱、製冷與蒸氣的總消耗量,並將此總量依每項活動細分,列出其中來自每項再生能源的電力、供熱、製冷與蒸氣的消耗量;
d. 以焦耳、瓦時或倍數為單位,報導自行生產而售出的電力、供熱、製冷與蒸氣,並將此總量依照
 i. 再生與非再生能源細分;
 ii. 來自再生與非再生能源所售出的電力、供熱、製冷與蒸氣
e. 報導是否利用到合約文件來揭露購得的電力、供熱、製冷與蒸氣的消耗量,以及如果有,請說明合約文件如何符合品質標準,以確保內容精準且一致;
f. 報導所使用的準則、方法、假設與計算工具,包括所使用的轉換係數來源。

揭露項目103-3 上下游的能源消耗

組織應:
a. 以焦耳、瓦時或倍數為單位,報導其價值鏈上下游的重大能源消耗總量,並列出發生重大能源消耗的上下游類別;
b. 報導所使用的準則、方法、假設與計算工具,包括所使用的排放係數來源。

揭露項目103-4 能源強度

組織應:
a. 報導能源強度比率,包括以焦耳、瓦時或倍數(分子)為單位的能源消耗量以及組織特定用來計算比率的指標(分母);
b. 報導能源強度是否僅包含組織、包含的是價值鏈上下游,還是兩者皆含;
c. 報導能源強度比率中所包含的能源消耗類型,為燃料、電力、供熱、製冷還是蒸氣。

揭露項目103-5 能源減耗

組織應:
a. 以焦耳、瓦時或倍數為單位,報導達到能源減耗的量,包括這些減量是否以及如何歸因於:
 i. 組織的節能與提升效率倡議;
 ii. 其他因素;
b. 報導減少消耗的能源類型,為燃料、電力、供熱、製冷還是蒸氣;
c. 報導能源減少消耗是來自組織內的貢獻、來自價值鏈的上下游,還是來自兩者,並列出達到減量的上下游類別;
d. 報導能源減耗量是估計值、來自模型,還是來自直接測量的結果,以及如果有使用到,使用的估算或模型方法為何;
e. 報導在計算能源減耗量時的基準年或基線,包括:
 i. 選擇其為基準年或基線的理由;
 ii. 基準年或基線的能源消耗量;
f. 報導所使用的準則、方法、假設與計算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