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I 2 組織及報導實務
2-1 組織詳細資訊
組織應: 要求 a. 報導法定名稱; b. 報導所有權的性質與法律形式; c. 報導總部的所在位置; d. 報導營運所在之國家。
2-2 組織永續報導中包含的實體
組織應: 要求 a. 列出永續報導中包含的所有實體; b. 如果組織有出版經查核的合併財務報表或公開紀錄的財務資訊,說明在財務報告與永續報導兩者中包含的實體清單的差異; c. 如果組織由多個實體組成,解釋用於整合資訊的方法,包括: i. 方法是否涉及為少數股東利益調整資訊; ii. 方法是否考慮實體或部分實體的合併、收購及處置; iii. 方法在本準則中的各揭露項目與各重大主題是否以及如何有所不同。
2-3 報導期間、頻率及聯絡人
組織應: a. 標明永續報導的報導期間及頻率; b. 標明財務報告的報導期間,若與永續報導週期不同,說明原因; c. 報導報告或報導資訊的發布日期; d. 標明關於報告或報導資訊問題的聯絡人。
2-4 資訊重編
a.報導重編過去報導期間的資訊並解釋: i. 重編的原因; ii. 重編的影響。
2-5 外部保證/確信
組織應: a.描述尋求外部保證/確信的政策與做法,包括最高治理單位與高階管理階層是否以及如何參與; b.若組織的永續報導經外部保證/確信: i. 提供外部保證/確信報告或保證/確信聲明的連結或參考資料; ii.描述經保證/確信的內容及依據,包括使用的保證/確信標準、獲得保證/確信的等級,以及保證/確信過程的任何限制; iii. 描述組織和保證/確信提供者雙方之間的關係。
GRI 2 活動與工作者
2-6 活動、價值鏈和其他商業關係
組織應: a. 報導其現行的行業; b.描述其價值鏈,包括: i. 組織活動、產品、服務 ,以及提供服務的市場; ii. 組織的供應鏈; iii. 組織下游的實體及其活動; c. 報導其他相關的商業關係; d. 描述與前一報導期間相比,2-6-a、2-6-b、2-6-c的顯著變化。
2-7 員工
組織應: 要求 a. 報導員工總數,以及按性別及地區分類的總數; b. 報導以下總數: i. 依性別及地區分類的永久聘雇員工; ii. 依性別及地區分類的臨時員工; iii. 依性別及地區分類的無時數保證的員工; iv. 依性別及地區分類的全職員工; v. 依性別及地區分類的兼職員工; c. 描述彙編數據的方法和假設,包括是否報導了以下數據: i. 以人數、全時等量法(full-time equivalent,FTE)或使用其他方法; ii. 報導期間結束日當天的數值、整個報導期間的平均值,或使用其他方法; d. 報導為理解2-7-a和2-7-b中報導的數據所需的脈絡資訊; e. 描述此報導期間內和不同報導期間之間,員工人數的顯著波動。
2-8 非員工的工作者
組織應: a. 報導非員工的工作者,且其工作由組織控制的工作者總數,並描述: i. 最常見的工作者類型及其與組織的契約關係; ii. 其執行的工作類型; b. 描述彙編數據的方法和假設,包括是否報導了非員工的工作者數據: i. 人數、全時等量法(FTE)或使用其他方法; ii. 報導期間結束日當天的數值、整個報導期間的平均值,或使用其他方法; c. 描述此報導期間內和不同報導期間之間,非員工的工作者人數的顯著波動。
GRI 2 治理
2-9 治理結構及組成
組織應: a. 描述其治理結構,包括最高治理單位的委員會; b. 列出負責決策和監督管理組織對經濟、環境和人群衝擊的最高治理單位的委員會; c. 描述最高治理單位及其委員會的組成: i. 執行董事及非執行董事; ii. 獨立董事; iii. 治理單位成員的任期; iv. 治理單位各成員的其他重要職位及承諾之數目、承諾的性質; v. 性別; vi. 弱勢社會群體; vii. 與組織衝擊相關之能力; viii. 利害關係人代表。
2-10 最高治理單位的提名與遴選
組織應: a. 描述最高治理單位及其委員會之提名與遴選流程; b. 描述最高治理單位成員提名和遴選的準則,包括是否以及如何納入以下考量: i. 利害關係人之觀點(包含股東); ii. 多元性; iii. 獨立性; iv. 與組織衝擊相關之能力。
2-11 最高治理單位的主席
組織應: a. 報導最高治理單位的主席是否亦為組織的高階管理階層; b. 如果是,說明其在組織管理階層的功能與作出此安排的理由,以及如何避免與減緩利益衝突。
2-12 最高治理單位於監督衝擊管理的角色
組織應: a. 描述最高治理單位的角色和高階管理階層在發展、核准與更新組織之宗旨、價值或願景、策略、政策,以及永續發展相關目標上的角色; b. 描述最高治理單位於監督組織盡職調查的角色,以及其他鑑別和管理組織對於經濟、環境與人群的衝擊之程序, 包括: i. 最高治理單位是否及如何與利害關係人議合,以支持這些程序; ii. 最高治理單位如何考量這些程序的結果; c. 描述最高治理單位於檢視組織程序有效性的角色,如2-12-b所述,並報導此檢視的頻率。
2-13 衝擊管理的負責人
組織應: a. 描述最高治理單位如何委派管理組織的經濟、環境和人群衝擊的責任,包括: i. 是否已指派高階管理階層為衝擊管理負責; ii. 是否已委派其他員工負責衝擊管理; b. 描述高階管理階層或其他員工向最高治理單位回報組織的經濟、環境與人群衝擊管理的程序與頻率。
2-14 最高治理單位於永續報導的角色
組織應: a.報導最高治理單位是否具檢視和核准報導資訊(包括組織的重大主題)的責任,如果是,描述檢視和核准報導資訊的程序; b. 如果最高治理單位不具檢視和核准報導資訊(包括組織的重大主題)的責任,說明原因。
2-15 利益衝突
組織應: a. 描述最高治理單位確保避免及減緩利益衝突之流程; b. 報導是否向利害關係人揭露利益衝突,至少應包括: i. 於其他董事會任職; ii. 與供應商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交叉持股狀況; iii. 具控制力股東的存在; iv. 利害關係群體及其關係、交易和未清餘額。
2-16 溝通關鍵重大事件
組織應: a. 描述是否以及如何與最高治理單位溝通關鍵重大事件; b. 報導在報導期間內與最高治理單位溝通之關鍵重大事件的總數與性質。
2-17 最高治理單位的群體智識
組織應: a. 報導為提升最高治理單位在永續發展上的群體智識、技能及經驗所採取的措施。
2-18 最高治理單位的績效評估
組織應: a. 描述評估最高治理單位在監督組織管理經濟、環境與人群相關衝擊之績效的程序; b. 報導此評估是否獨立,以及評估的頻率; c. 描述回應此評估所採取之行動,包括最高治理單位的組成以及組織實務的變化。
2-19 薪酬政策
組織應: a. 說明最高治理單位和高階管理階層的薪酬政策,包括: i. 固定薪資和浮動薪資; ii. 簽約獎金或招聘獎勵金; iii. 離職金; iv. 索回機制; v. 退休福利; b. 說明最高治理單位和高階管理階層的薪酬政策如何與組織的經濟、環境和人群衝擊的目標和績效相關。
2-20 薪酬決定流程
組織應: a. 描述組織設計其薪酬政策與薪酬決定之流程,包括: i. 是否有獨立的最高治理單位成員或獨立的薪酬委員會監督薪酬決定流程; ii. 如何尋求利害關係人(包含股東)的意見並將其納入薪酬相關考量事項; iii.是否有薪酬顧問參與薪酬的制定,如果是,他們是否獨立於組織、最高治理單位及高階管理階層; b. 如適用,報導利害關係人(包含股東)對於薪酬政策和提案的投票結果。
2-21 年度總薪酬比率
組織應: a. 報導組織中薪酬最高個人之年度總薪酬與組織其他員工(不包括該薪酬最高個人)年度總薪酬之中位數的比率; b. 報導組織中薪酬最高個人年度總薪酬增加之百分比與組織其他員工(不包括該薪酬最高個人)平均年度總薪酬增加百分比之中位數的比率; c. 報導必要的脈絡資訊以理解該數據,以及數據如何彙編。
GRI 2 策略、政策與實務
2-22 永續發展策略的聲明
組織應: a. 報導組織最高治理單位或最高階的管理階層與永續發展的關係及其投入永續發展的策略之聲明。
2-23 政策承諾
組織應: a. 描述有關責任商業行為之政策承諾,包括: i. 承諾所引用的 政府間官方文件 ; ii. 承諾是否規定執行盡職調查; iii. 承諾是否規定應用預警原則; iv. 承諾是否規定尊重人權; b. 描述尊重人權的特定政策承諾,包括: i. 承諾涵蓋的國際認定人權; ii. 組織承諾特別關注的利害關係人的類別,包括處於風險的群體或弱勢群體; c. 若政策承諾有公開發布,提供連結;若政策承諾未公開發布,說明原因; d. 報導於組織中核准每個政策承諾的層級,包括是否為最高層級; e. 報導將此政策承諾應用於組織的經濟活動與其商業關係的程度; f. 描述如何與工作者、商業夥伴及其他相關團體的溝通政策承諾。
2-24 納入政策承諾
組織應: a. 描述如何使每個責任商業行為之政策承諾納入其活動與商業關係中,包括: i. 如何在組織內將執行承諾的責任分配至不同的層級; ii. 如何將承諾整合至組織的策略、營運政策、營運程序中; iii. 如何透過 商業關係 執行承諾; iv. 組織提供的有關執行承諾的訓練。
2-25 補救負面衝擊的程序
組織應: a. 描述組織為其認定造成或促成的負面衝擊,所提供或以合作方式進行的補救措施之承諾; b. 描述鑑別與處理申訴的方法,包括組織已建立或參與的申訴機制; c. 描述組織為其認定造成或促成的負面衝擊,所提供或合作進行的補救之其他程序; d. 描述潛在使用申訴機制的利害關係人如何參與這些機制的設計、檢視、操作與改善; e. 描述組織如何追蹤這些申訴機制以及其他補救程序的有效性,以及報導其有效性與利害關係人回饋的例子。
2-26 尋求建議和提出疑慮的機制
組織應: a. 描述個體在下列事項的機制: i. 尋求組織實施責任商業行為的政策和實務建議; ii. 對組織的商業行為提出疑慮。
2-27 法規遵循
組織應: a. 報導報導期間發生的重大違反法規事件總數,並按以下方式細分: i. 被罰款的事件; ii. 非金錢制裁的事件; b. 報導在報導期間內支付違反法規罰款的總數和金額,並按以下方式細分: i. 在當次報導期間內發生違反法規行為事件的罰款; ii. 在先前的報導期間內發生違反法規行為事件的罰款; c. 描述重大違規事件; d. 描述組織如何判定重大違規事件。
2-28 公協會的會員資格
組織應: a. 報導組織具重要參與作用的產業公協會、其他會員協會及國家或國際性倡導組織。
GRI 2 利害關係人議合
2-29 利害關係人議合方針
組織應: a. 描述與利害關係人議合的方針,包括: i. 議合的利害關係人類別,以及他們是如何被鑑別; ii. 利害關係人議合的目的; iii. 組織如何尋求確保與利害關係人進行有意義的議合。
2-30 團體協約
組織應: a. 報導團體協約所涵蓋的總員工數百分比; b. 針對團體協約中未涵蓋的員工,報導組織是否根據涵蓋其他員工的團體協約或根據其他組織的團體協約決定其工作條件和雇用條款。
GRI 101 生物多樣性2024 (2026年生效)
2024年1月25日發布更新GRI 生物多樣性標準「GRI 101:生物多樣性2024」以取代「GRI 304:生物多樣性2016」 「GRI 101:生物多樣性2024」將於2026年1月1日正式生效。
101-1 停止和扭轉生物多樣性喪失之政策
組織應: a. 描述其停止和扭轉生物多樣性喪失之政策與承諾,以及這些政策與承諾是如何透過《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架構》中的2050年長期目標和2030年行動目標加以驅動; b. 報導這些政策或承諾適用組織的經濟活動及其商業關係之範圍; c. 報導停止和扭轉生物多樣性喪失之長期目標(goal)和行動目標(target), 是否以科學共識、基準年以及用於評估進度的指標為依據。
101-2 生物多樣性衝擊之管理
組織應: a. 報導如何透過描述以下事項來使用減緩措施分級: i. 採取避免產生負面衝擊於生物多樣性之行動; ii. 採取減輕未能避免的生物多樣性負面衝擊之行動; iii.採取復育和修復受影響生態系統之行動,包含復育和修復之目標以及利害關係人如何被納入參與於整個復育和修復行動中; iv. 採取抵減生物多樣性殘餘負面衝擊之行動; v. 採取之變革行動及額外保育之行動; b. 參考101-2-a-iii,報導每個對生物多樣性造成最顯著衝擊場址: i. 保育中或修復中區域之規模(公頃); ii. 已保育或已修復區域之規模(公頃); c. 參考101-2-a-iv,報導每一則補償之: i. 目標; ii. 地理位置; iii. 良好的抵減實踐是否以及如何符合原則; iv. 抵減是否以及如何經由第三方的認證或驗證; d. 列出其哪些場址最具生物多樣性顯著衝擊且有生物多樣性管理計畫,並說明為何其它場址沒有管理計畫; e. 描述如何強化所採取的行動間之協同作用並減少取捨(trade-offs),以管理其生物多樣性和氣候變遷衝擊; f. 描述如何確保在管理自身對生物多樣性之衝擊而採取的行動,避免並減輕對利害關係人的負面衝擊,並使正面影響最大化。
101-3 獲取與惠益分享
組織應: a. 描述為確保符合獲取與惠益分享(access and benefit-sharing,簡稱ABS)之法規與措施的過程; b. 描述在法律義務以外(或沒有法規限制或措施)為促進ABS而採取的自願行動。
101-4 生物多樣性衝擊之鑑別
組織應: a. 說明它如何判斷在其供應鏈中哪些場址及哪些產品和服務對生物多樣性最具實際和潛在的顯著衝擊。
101-5 具有生物多樣性衝擊的地點
組織應: a. 報導對生物多樣性最具顯著衝擊之場址位置和規模(以公頃計算); b. 針對每個依據101-5-a進行報導的場址,報導其是否在生態敏感區域中或與之毗鄰、與這些區域的距離以及這些區域: i. 是否為生物多樣性重要區域; ii. 是否為生態系統高度完整性區域; iii. 是否為生態系統完整性急速衰退區域; iv. 是否為高度實體水風險區域; v.是否為提供生態系統服務利益之重要區域,提供對象為原住民、 當地社區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b. 報導依據101-5-a發生於每個場址之經濟活動; c. 報導在其供應鏈中對生物多樣性最具顯著衝擊的產品與服務,並報導與這些產品和服務相關經濟活動所發生的國家或管轄區。
101-6 生物多樣性喪失的直接驅動因子
組織應: a. 對每個依據101-5-a報導的場址,其經濟活動導致或可能導致土地和海洋使用改變,報導: i.自截止日期或參考日期起已轉換之自然生態系統的面積(以公頃計算),截止日期或參考日期, 以及轉換前後之生態系統類型 ; ii.於報導期間,從一個集約或經改造之生態系統轉換到另一個生態系統之土地及海洋面積規模(以公頃計算),以及轉換前後之生態系統類型; b. 對每個依據101-5-a報導的場址,其經濟活動導致(或可能導致)自然資源過度開發,報導: i. 每個捕獲的野生物種,其數量、類型及滅絕風險; ii. 取水量以及耗水量以百萬公升計算; c. 對每個依據101-5-a報導的場址, 其經濟活動導致(或可能導致)污染,報導每種所產生污染物的數量和類型; d. 對每個依據101-5-a報導的場址, 其經濟活動導致(或可能導致)外來入侵物種的引進,描述外來入侵物種(或可能)的引進方式; e. 對於其供應鏈依據101-5-d所報導的每項產品和服務,報導時要依據101-6-a、101-6-b、101-6-c以及101-6-d所要求的資訊,按國家或管轄區分類; f. 報導瞭解資料如何編制所需的背景資訊,包括使用的準則、方法以及假設。
101-7 生物多樣性狀態之改變
組織應: a. 針對每個場址依據101-5-a進行報導,就受影響或受潛在影響的生態系統報導以下資訊: i. 基準年的生態系統類型; ii. 基準年的生態系統規模 (以公頃計算); iii. 基準年的生態系統狀況以及目前的報導期間; b. 報導能瞭解資料編輯方式所需的背景資訊,包括使用的標準、方法以及假設。
101-8 生態系統服務
組織應: 要求 a. 對每個依據101-5-a報導之場址,列舉受組織經濟活動影響(或可能受影響)的生態系統服務 以及受益者; b. 說明生態系統服務和受益者受組織經濟活動影響(或可能受其影響)的方式。
GRI 201 經濟績效2016
201-1 組織所產生及分配的直接經濟價值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說明按應計基礎制(權責發生制)所產生及分配的直接經濟價值(EVG&D),包含以下所列示之組織全球營運的基本要素。若數據之呈現是依現金基礎制,除了報導以下基本要素外,尚需報導該決定的理由: i. 產生的直接經濟價值:收入; ii.分配的經濟價值:營運成本、員工薪資和福利、支付出資人的款項、按國家別支付政府的款項,及社區投資; iii. 留存的經濟價值:「產生的直接經濟價值」減去「分配的經濟價值」。 b. 當EVG&D屬重大時,依國家、地區或市場水準分別說明,以及用以判斷重大性的標準。
彙編要求 2.1 彙編揭露項目201-1所定資訊時,報導組織於可行的情況下,編製EVG&D資訊時採用的數據 應為該組織經查核的財務報表或損益(P&L)表,或其內部稽核的管理帳目。
201-2 氣候變遷所產生的財務影響及其它風險與機會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氣候變遷所帶來的風險與機會,這些風險與機會可能對營運、收入或支出產生重大的變化。說明內容包括: i. 風險或機會之描述及其分類,例如:實體、法規或其他; ii. 風險或機會相關衝擊之描述; iii. 採取對應行動之前,風險或機會產生的財務影響; iv. 用來管理風險或機會的方法; v. 用於管理風險或機會所採取之行動的成本。 彙編要求 2.2彙編揭露項目201-2所定資訊時,如果組織尚未建立計算財務影響、成本或收入預估的機制,組織應報導建立此機制之計畫和時間表。
201-3 確定給付制義務與其他退休計畫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若組織的一般資源滿足這些計畫所須負擔之資金,估算這些負債的價值。 b. 若以獨立的基金來支付這些計畫的退休金負債: i. 估算預先提撥用以支付這些計畫負債所需之資產範圍; ii. 進行上述估算的依據; iii. 做出上述估算的時間點。 c. 若所設立的基金未能足額提撥這些計畫之退休金負債,解釋雇主如何實現足額提撥的策略和雇主預計達成足額提撥之時程規劃(如果有的話)。 d. 員工或雇主提撥數占其薪酬的百分比。 e. 說明退休計畫的參與程度,例如:強制參與或自願性方案、地區或國家別計畫、或具有財務衝擊的計畫。
201-4 取自政府之財務援助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在報導期間內,組織接受任何政府財務援助的貨幣總值,包括: i. 稅收減免及抵減; ii. 補貼; iii. 投資補助、研發補助及其他相關類型補助; iv. 獎勵; v. 權利金豁免期; vi. 來自於出口信貸機構(ECAs)的財務援助; vii. 財務獎勵; viii. 針對組織任何營運,從任何機構得到或可得到的財務補助。 b. 按國家別說明201-4a的資訊。 c. 任何政府是否包含在股權結構中與其所占比例。
彙編要求 2.5 彙編揭露項目201-4所定資訊時,報導組織應透過公認的會計準則一致適用,確認從政府獲得之財務援助的貨幣總值。
GRI 202 市場地位 2016
202-1 不同性別的基層人員標準薪資與當地最低薪資的比率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當有顯著比例的員工皆參照當地最低薪資標準支付薪酬時,依性別報告重要營運據點中,基層人員薪資水準與當地最低薪資之間的比例。 b. 當有顯著比例的工作者(不包括員工)皆參照當地最低薪資標準支付薪酬時,說明為確認這些其它工作者之薪酬是否高於最低薪資之情況,所採取的行動。 c. 依性別說明,重要營運據點之最低薪資標準是否不存在或有差異。 當有不同最低薪資標準可供參照時,報導組織所使用的標準為何。 d. 「重要營運據點」的定義。
202-2 雇用當地居民為高階管理階層的比例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重要營業據點中,僱用當地社區居民為高階管理階層所佔的百分比。 b. 「高階管理階層」的定義。 c. 組織對於「當地」的地理定義。 d. 「重要營業據點 」的定義。
彙編要求 2.2 彙編揭露項目202-2所定資訊時,報導組織應使用全職員工的資料計算此百分比。
GRI 203 間接經濟衝擊 2016
203-1 基礎設施的投資與支援服務的發展及衝擊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重大基礎設施投資和支援服務的發展程度。 b. 對於社區和當地經濟產生之現有或預期的衝擊,包括所有正面與負面的相關衝擊。 c. 這些投資和服務是否屬於商業活動、實物捐贈或是公益活動。
203-2 顯著的間接經濟衝擊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組織已鑑別的重大間接經濟衝擊例子,包括正面與負面的衝擊。 b. 在外部標竿與利害關係人優先關注的重大間接經濟衝擊之意含,例如:國家和國際標準、協定和政策議程。
GRI 204 採購實務 2016
204-1 來自當地供應商的採購支出比例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重要營業據點中,使用當地供應商的採購預算比例(例如:在當地採購產品和服務的百分比)。 b. 組織對於「當地」的地理定義。 c. 「重要營運據點」的定義。
GRI 205 反貪腐 2016
205-1 已進行貪腐風險評估的營運據點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已進行貪腐相關風險評估的營運據點總數及百分比。 b. 透過風險評估鑑別出的重大貪腐風險。
205-2 有關反貪腐政策和程序的溝通及訓練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按地區分類,說明在組織治理單位成員中,已針對組織反貪腐政策和程序進行溝通的成員總數及百分比。 b. 按員工類別和地區分類,說明已針對組織傳達反貪腐政策和程序進行溝通的員工的總數及百分比。 c. 按商業夥伴和地區分類,說明組織已與商業夥伴溝通反貪腐政策及程序之總數及百分比。描述組織的反貪腐政策及程序是否已與任何其它人或組織溝通。 d. 按地區分類,說明已接受反貪腐訓練的組織治理單位成員的總數及百分比。 e. 按員工類型和地區分類,說明已接受過反貪腐訓練的員工的總數及百分比。
205-3 已確認的貪腐事件及採取的行動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已確認的貪腐事件之總數及性質。 b. 員工因貪腐事件而被解僱或受到紀律處分的事件總數。 c. 因貪腐違規行為與商業夥伴終止合約或未續約的事件總數。 d. 報導期間內,所有針對組織或組織員工貪腐行為的公開法律案件及其結果。
GRI 206 反競爭行為 2016
206-1 反競爭行為、反托拉斯和壟斷行為的法律行動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在報導期間內,組織認定涉入的反競爭行為及違反反托拉斯和壟斷法規相關之訴訟、或已結案之法律行動總數。 b. 已結案之法律訴訟的主要結果,包括任何裁定或判決。
GRI 207 稅務 2019
207-1 稅務方針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稅務方針的說明,包括: i. 組織是否有稅務策略。若有,提供該策略的連結(如有公開); ii. 組織內正式審查和核准稅務策略的治理單位或管理階層職位,以及審查的頻率; iii. 法規遵循的方針; iv. 稅務方針如何與組織業務和永續發展策略相連結。
207-2 稅務治理、管控與風險管理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稅務治理與管控架構之描述,包括: i. 組織內負責遵循稅務策略之治理單位或管理階層職位; ii. 稅務方針如何納入組織中; iii. 稅務風險的方針,包括如何鑑別、管理與監督風險; iv. 如何評估稅務治理與管控架構之遵循狀況。 b. 提升對組織商業行為及稅務方面正當性的認知機制之描述 c. 對稅務揭露確信程序之描述,以及確信報導或聲明之連結或參考文件(若適用)。
207-3 稅務相關議題之利害關係人議合與管理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就稅務相關議題,與利害關係人議合與管理方針之描述,包括: i. 與稅務機關議合之方針; ii. 參與稅務公共政策倡議之方針; iii. 蒐集與考量利害關係人觀點與疑慮之流程, 包括外部利害關係人。
207-4 國別報告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根據組織經查核的合併財務報表或公開財務資訊所涵蓋之實體,符合稅務居住者之所有稅務管轄區。 b. 針對揭露項目207-4-a所報導的每個稅務管轄區: i. 居住者實體名稱; ii. 組織主要活動; iii. 員工人數,及計算人數的基礎; iv. 來自第三方銷售之收入; v. 與其他稅務管轄區的集團內部交易收入; vi. 稅前利益/損失; vii. 現金及約當現金以外的有形資產; viii. 以現金支付的企業所得稅; ix. 應計企業所得稅的收益/損失; x. 如果稅前損益採用法定稅率,說明造成應計企業所得稅收益/損失與應付稅款差異的原 c. 揭露項目207-4報導資訊所涵蓋的期間。
彙編要求 2.1 彙編揭露項目207-4所訂資訊時,報導組織應報導最新期間經查核的合併財務報表或公開財務資訊。若該期間資訊無法取得,組織得報導上一期間經查核的合併財務報表或公開財務資訊。 2.2 彙編揭露項目207-4-b所訂資訊時,報導組織應: 2.2.1 針對揭露項目207-4-c報導的期間重新將揭露項目207-4-b-iv, vi, vii及viii與經查核的合併財務報表或公開財務資訊所報導的數據進行核對。如果所報導的數據與經查核的合併財務報表或公開財務資訊不一致,組織應提供此差異的解釋; 2.2.2 對於揭露項目207-4-b-ix,包括揭露項目207-4-c所報導期間內應計企業所得稅,不包括遞延企業所得稅以及稅務不確定情形之提列; 2.2.3 若某個實體不存在於任何稅務管轄區中,則個別提供此無稅籍實體的資訊。
如需要300、400系列請參考下集【連結點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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