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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I 301 物料 2016
301-1 所用物料的重量或體積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報導期間內用於生產和包裝主要產品與服務之物料的總重量或體積,按以下分類: i. 所用的非再生物料; ii. 所用的可再生物料。
301-2 使用回收再利用的物料
報導組織應報導 以下資訊: a. 用於製造組織主要產品和服務之使用回收再利用的物料的百分比;
彙編要求 2.2 彙編揭露項目301-2所定資訊時,報導組織宜: 2.2.1 使用揭露項目301-1所定之物料使用總重量或總體積; 2.2.2 運用以下公式計算使用之回收再利用的物料的百分比:
301-3 回收產品及其包材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每一產品類別之回收產品及其包材的百分比; b. 如何蒐集此揭露項目的數據。
彙編要求 2.4 彙編揭露項目301-3所定資訊時,報導組織應: 2.4.1 排除不合格的或召回的產品; 2.4.2 運用下列公式計算每一產品類別之回收產品及其包材的百分比:
GRI 302 能源 2016
302-1 組織內部的能源消耗量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以焦耳或其倍數為單位之組織內部所使用的非再生能源之燃料類別及總消耗量。 b. 以焦耳或其倍數為單位之組織內部所使用的再生能源之燃料類別及總消耗量 。 c. 以焦耳、瓦時或其倍數說明以下種類的能源消耗總量: i. 電力消耗 ii. 供熱消耗 iii. 製冷消耗 iv. 蒸汽消耗 d. 以焦耳、瓦時或其倍數說明以下種類的能源消耗總量: i. 出售的電力 ii. 出售的供熱 iii. 出售的製冷 iv. 出售的蒸汽 e. 以焦耳或其倍數為單位的能源消耗總量。 f. 使用的標準、方法學、假設、及/或計算工具。 g. 所用之轉換係數的來源。
彙編要求 2.1 彙編揭露項目302-1所定資訊時,報導組織應: 2.1.1 報導自產源消耗量時,避免重複計算燃料消耗量。若組織自非再生或再生燃料產生電力並消耗此電力,只需在燃料消耗量計算一次即可; 2.1.2 分別報導非再生燃料及再生燃料的消耗量; 2.1.3 僅報導組織所有或控制之實體的能源消耗量; 2.1.4 以焦耳或其倍數為單位,透過下述計算式計算組織內部能源消耗總量: 組織內部能源消耗總量=非再生燃料的消耗+再生燃料的消耗+購買而消耗的電力、供熱、製冷和蒸汽+自產但未消耗的電力、供熱、製冷和蒸汽(見條款 2.1.1)-出售的電力、供熱、製冷和蒸汽量
302-2 組織外部的能源消耗量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以焦耳或其倍數為單位之組織外部的能源消耗量。 b. 使用的標準、方法學、假設、及/或計算工具。 c. 所用之轉換係數的來源。
彙編要求 2.3 彙編揭露項目302-2所定資訊時,報導組織應排除揭露項目302-1中所報導的能源消費量。
302-3 能源密集度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組織之能源密集度比值。 b. 選用於計算該比值的組織特定之度量標準(分母)。 c. 該密集度比值所涵蓋的能源類型:燃料、電力、供熱、製冷、蒸汽或全部。 d. 計算該比值時,是採用組織內部的能源消耗量、或組織外部的能源消耗量、還是兩者都包括。
彙編要求 2.5 彙編揭露項目302-3所定資訊時,報導組織應: 2.5.1 計算絕對能源消耗量(分子)除以組織特定之度量標準(分母)之比值; 2.5.2 若報導的密集度比值同時涵蓋組織內部與外部的能源消耗量,應分別報導其密集度比值。
302-4 減少能源消耗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以焦耳或其倍數為單位,計算因採取節能與效率提升倡議專案而直接減少的能源消耗量。 b. 此減少的能源消耗量中所包含的能源類型;燃料、電力、供熱、製冷、蒸汽或全部。 c. 計算能源消耗量減少的基準,例如:基準年或基線,包括選擇此一基準的理由。 d. 使用的標準、方法學、假設、及/或計算工具。
彙編要求 2.7 彙編揭露項目302-4所定資訊時,報導組織應: 2.7.1 排除因產能下降或外包所導致的減量; 2.7.2 說明減少之能源是否係採估算、模式分析或採直接量測得之。若採估算或模式分析得之,組織應揭露所用之方法。
302-5 降低產品和服務的能源需求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以焦耳或其倍數為單位,報導期間內所售出之產品和服務其所需能源的減少量。 b. 計算能源消耗減少量的基準,例如:基準年或基線,以及選擇此一基準的理由。 c. 使用的標準、方法學、假設、及/或計算工具。
GRI 303 水與放流水 2018
303-1 共享水資源之相互影響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描述組織如何與水相互影響,包括如何及從何處取得、消耗和排放水,以及組織所造成、促成或透過商業關係與組織活動、產品或服務產生直接關聯等,與水相關的衝擊(例如:逕流造成者)。 b. 描述鑑別與水相關衝擊之方法,包括評估的範圍、時間區間及任何工具或方法學。 c. 描述如何解決與水相關的衝擊,包括組織如何與利害關係人合作、將水作為共享資源進行管理、以及如何與具水相關顯著衝擊的供應商或客戶合作。 d. 解釋制定任何與水相關目標與標的之過程,其目標與標的係為組織管理方針之部份,並如何與公共政策以及每個具水資源壓力地區當地狀況相關聯。
303-2 與排水相關衝擊的管理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任何設定放流水水質最低標準的描述,以及如何決定這些最低標準,包括: i. 未設有排放限值之營運所在地,如何決定其設施的排放標準; ii. 任何內部制定之水質標準或指引; iii. 任何考量之行業特定準則; iv. 是否考量接收水體的概況。
303-3 取水量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以百萬公升(megaliters)為單位報導所有地區的總取水量,並按以下來源細分總量(若適用): i. 地表水; ii. 地下水; iii. 海水; iv. 產出水 ; v. 第三方的水。 b. 以百萬公升(megaliters)為單位報導所有具水資源壓力地區的總取水量,並按以下來源細分總量(若適用): i. 地表水; ii. 地下水; iii. 海水; iv. 產出水; v. 第三方的水,並依照i.至iv.所列來源細分總取水量。 c. 根據以下類別,以百萬公升(megaliters)為單位,依揭露項目303-3-a與303-3-b所列之來源細分總取水量: i. 淡水(≤1,000 mg/L總溶解固體); ii. 其他的水 (>1,000 mg/L總溶解固體)。 d. 瞭解如何彙編數據之任何必要背景資訊,如所使用的任何標準、方法學、及假設。
彙編要求 2.1 彙編揭露項目303-3所定資訊時,報導組織應使用公開可取得且可信任之工具和方法學評估一個地區的水資源壓力。
303-4 排水量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以百萬公升(megaliters)為單位報導所有地區的總排水量,並按以下終點類別細分總量(若適用): i. 地表水; ii. 地下水; iii. 海水; iv. 第三方的水,及供其他組織使用的總量(若適用)。 b. 根據以下類別,以百萬公升(megaliters)為單位,細分所有地區之總排水量: i. 淡水(≤1,000 mg/L總溶解固體); ii. 其他的水(>1,000 mg/L總溶解固體)。 c. 根據以下類別,以百萬公升(megaliters)為單位,細分所有具水資源壓力地區之總排水量: i. 淡水(≤1,000 mg/L總溶解固體); ii. 其他的水(>1,000 mg/L總溶解固體)。 d. 優先關注物質的排放處理,包括: i. 如何定義優先關注物質,及任何使用的國際標準、官方列表、或規範。 ii. 針對優先關注物質訂定排放限值的方法; iii. 未符合排放限值的事件數量。 e. 瞭解如何彙編數據之任何必要背景資訊,如所使用的任何標準、方法學、及假設。
彙編要求 2.3 彙編揭露項目303-4所定資訊時,報導組織應使用公開可取得且可信任之工具和方法學評估一個地區的水資源壓力。
303-5 耗水量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以百萬公升(megaliters)為單位,所有地區之總耗水量。 b. 以百萬公升(megaliters)為單位,所有具水資源壓力地區之總耗水量。 c. 若已鑑別儲水量具與水相關之顯著衝擊,以百萬公升(megaliters)為單位,儲水量之變化。 d. 瞭解如何彙編數據之必要背景資訊,如所使用的任何標準、方法學及假設,包括資訊是否經計算、估算、模擬、或源自直接測量,以及採用的方法學(例如:任何使用的行業特定因素)。
GRI 304 生物多樣性2016
2024年1月25日發布更新GRI 生物多樣性標準「GRI 101:生物多樣性2024」以取代「GRI 304:生物多樣性2016」 「GRI 101:生物多樣性2024」將於2026年1月1日正式生效。
304-1 組織所擁有、租賃、管理的營運據點或其鄰近地區位於環境保護區或其它高生物多樣性價值的地區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對每個所擁有、租賃、管理的營運據點或其鄰近於保護區以及位於保謢區外具高度生物多樣性價值地區之以下資訊: i. 地理位置; ii. 組織可能所擁有、租賃或管理之地表下土地; iii. 有關保護區的位置(位於、鄰近或包含一部分保護區的區域)或保護區以外具有重要生物多樣性價值的地區; iv. 營運活動類型(辦公室、製造或生產、或資源開採); v. 以平方公里為單位表示營運據點的面積(適當時使用其它單位); vi. 保護區和其它具高度生物多樣性價值的地區屬性(例如:陸域、淡水或海洋生態系統)來描繪其生物多樣性之價值; vii. 其保護級別(例如:IUCN保護區管理類別系統、拉姆薩國際濕地公約、各國法規)來說明其生物多樣性的價值。
304-2 活動、產品及服務,對生物多樣性方面的顯著衝擊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就有關以下一項或多項,說明對生物多樣性的直接或間接顯著衝擊的性質: i. 建築施工或製造工廠、採礦交通設備的使用; ii. 污染(說明不會自然發生在棲息地的物質從點源或非點源的方式進入); iii. 說明侵入性物種、害蟲及病原體; iv. 物種的減少; v. 棲息地的轉變; vi. 自然變化範圍之外的生態變化(例如:鹽化或地下水位的變化)。 b. 就以下各項,直接和間接的重大正面或負面衝擊: i. 受影響的物種; ii. 受衝擊區域的範圍; iii. 衝擊的持續時間; iv. 衝擊的可逆性和不可逆性。
304-3 受保護或復育的棲息地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所有受保護或復育之區域的面積大小和位置,以及復育措施的成果是否有經過獨立的外部專家確認。 b. 是否於組織曾進行監督和實施復育或保護措施以外的地區,有透過與第三方合作進行保護或復育棲息地。 c. 各區域於報導截止期間的狀態說明。 d. 使用的標準、方法學及假設。
304-4 受營運影響的棲息地中,已被列入IUCN紅色名錄及國家保育名錄的物種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依瀕臨絕種風險的程度,說明受組織營運影響的棲息地中,已被列入IUCN紅色名錄及國家保育名錄的物種總數: i. 極危 ii. 瀕危 iii. 易危 iv. 近危 v. 無危
GRI 305 排放 2016
305-1 直接(範疇一)溫室氣體排放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以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為單位的直接(範疇一)溫室氣體排放總量。 b. 計算所包括的氣體種類;是否為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六氟化硫、三氟化氮或以上全部。 c. 以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為單位之生物源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d. 若適用,計算的基準年,包括: i. 選擇其為基準年的理由; ii. 基準年的排放量; iii. 促使基準年排放量重新計算之任何顯著排放量變化的脈絡。 e. 所用之排放係數和全球暖化潛勢(GWP)比率的來源,或GWP來源的參考文獻。 f. 彙編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方法;是否為股權比例、財務控制或營運控制。 g. 使用的標準、方法學、假設、及/或計算工具。
彙編要求 2.1 彙編揭露項目305-1所定資訊時,報導組織應: 2.1.1 計算直接(範疇一)溫室氣體排放時,排除任何溫室氣體交易; 2.1.2 自直接(範疇一)溫室氣體排放,分開報告源自生質的燃燒或生物降解之生物源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不包括生物源之其它種類溫室氣體(如:甲烷和氧化亞氮)排放,以及發生於生質的生命週期中,非源自燃燒或生物降解之生物源的二氧化碳排放(如:源自加工或運輸生質的溫室氣體排放)。
305-2 能源間接(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以公噸二氧化碳當a. 量為單位,地點基礎的能源間接(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總量。 b. 若適用,以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為單位,市場基礎的能源間接(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 總量。 c. 若適用,計算所包括的溫室氣體;是否為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六氟化硫、三氟化氮或以上全部。 d. 若適用,計算的基準年,包括: i. 選擇其為基準年的理由; ii. 基準年的排放量; iii. 促使基準年排放量重新計算之任何顯著排放量變化的脈絡。 e. 所用之排放係數和全球暖化潛勢(GWP)比率的來源,或GWP來源的參考文獻。 f. 彙編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方法;是否為股權比例、財務控制或營運控制。 g. 使用的標準、方法學、假設、及/或計算工具。
彙編要求 2.3 彙編揭露項目305-2所定資訊時,報導組織應: 2.3.1 計算能源間接(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時,排除任何溫室氣體交易; 2.3.2 排除揭露項目305-3所定之其它間接(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 2.3.3 若其營運活動所在市場沒有產品或供應商的特定資料,地點基礎方法,計算與報告能源間接(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 2.3.4 若其任何營運活動所在市場提供產品或以合約文件形式載有供應商的特定資料,根據地點基礎方法和市場基礎方法,同時計算與報告能源間接(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
305-3 其它間接(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以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為單位的其它間接(範疇三)溫室氣體的排放總量。 b. 若適用,計算所包括的溫室氣體;是否為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六氟化硫、三氟化氮或以上全部。 c. 以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為單位之生物源的二氧化碳排放。 d. 計算中包括的其它間接(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類別和活動。 e. 若適用,計算的基準年,包括: i. 選擇其為基準年的理由; ii. 基準年的排放量; iii. 促使基準年排放量重新計算之任何顯著排放量變化的脈絡。 f. 所用之排放係數和全球暖化潛勢(GWP)比率的來源,或GWP來源的參考文獻。 g. 使用的標準、方法學、假設、及/或計算工具。
彙編要求 2.5 彙編揭露項目305-3所定資訊時,報導組織應: 2.5.1 計算其它間接(範疇三)溫室氣體總排放時,要排除任何溫室氣體交易; 2.5.2 本揭露項目不包括能源間接(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能源間接(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為揭露項目 305-2所定之揭露; 2.5.3 自其它間接(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分開報告生質的燃燒或生物降解之生物源的二氧化碳排放。不包括生物源之其它種類溫室氣體(如:甲烷和氧化亞氮)排放,以及發生於生質的生命週期中,非燃燒或生物降解之生物源的二氧化碳排放(如:加工或運輸生質的溫室氣體排放)。
305-4 溫室氣體排放強度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組織的溫室氣體排放強度比值。 b. 選用於計算該比值的組織特定之度量標準(分母)。 c. 強度比值所包含的溫室氣體排放類型,是否為直接(範疇一)、能源間接(範疇二),及/或其它間接(範疇三)。 d. 計算所包括的溫室氣體;是否為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六氟化硫、三氟化氮或以上全部。
彙編要求 2.7 彙編揭露項目305-4所定資訊時,報導組織應: 2.7.1 由溫室氣體絕對排放量(分子)與組織所定之度量標準(分母)相除計算該比值。 2.7.2 若報導其它間接(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強度比值,應與直接(範疇一)和能源間接(範疇二)排放強度比值分開報告該強度比值。
305-5 溫室氣體排放減量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由於採取減量措施而直接減少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以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為單位)。 b. 計算所包括的氣體種類;是否為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六氟化硫、三氟化氮或以上全部。 c. 基準年或基線,包括選擇其為基準年或基線的理由。 d. 發生減量的範疇:是否為直接(範疇一)、能源間接(範疇二),及/或其它間接(範疇三)。 e. 使用的標準、方法學、假設、及/或計算工具。
彙編要求 2.9 彙編揭露項目305-5所定資訊時,報導組織應: 2.9.1 排除因產能下降或外包所導致的減量; 2.9.2 使用盤查或預估方法來說明減量; 2.9.3 以減量行動方案的相關初級效應和任何顯著之次級效應的總和,計算此行動方案的溫室氣體總減量; 2.9.4 若報導二個或以上的範疇類型,分別報導每一範疇的減量; 2.9.5 分開報導使用碳抵換的減量。
305-6 臭氧層破壞物質(ODS)的排放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以公噸CFC-11(三氯氟甲烷)當量為單位之臭氧層破壞物質(ODS)的產生量、輸入量和輸出量。 b. 納入計算的物質。 c. 所用之排放係數的來源。 d. 使用的標準、方法學、假設、及/或計算工具。
彙編要求 2.11 彙編揭露項目305-6所定資訊時,報導組織應: 2.11.1 計算ODS的產生量,是將生產的ODS減去使用核准技術破壞的ODS,以及減掉完全作為其它化學品之製造原料的ODS,剩餘之量即為ODS的產生量;
305-7 氮氧化物(NOx)、硫氧化物(SOx),及其它顯著的氣體排放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顯著的氣體排放以公斤或其倍數為單位之以下各顯著的氣體排放: i. 氮氧化物(NOx) ii. 硫氧化物(SOx) iii. 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 iv.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 v. 有害空氣污染物(HAP) vi. 懸浮微粒(PM) vii. 其它在相關法規中明訂之氣體排放的標準類別 b. 所用之排放係數的來源。 c. 使用的標準、方法學、假設、及/或計算工具。
彙編要求 2.13 彙編揭露項目305-7所定資訊時,報導組織應選取以下一種方式來計算顯著氣體排放量: 2.13.1 直接量測排放(如:線上分析儀); 2.13.2 根據現場的具體資料計算; 2.13.3 根據公開的排放係數計算; 2.13.4 估算。若由於缺乏預設數字而採用估算,組織應說明估算的基礎及假設。
GRI 306 廢棄物 2020
306-1 廢棄物的產生與廢棄物相關顯著衝擊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針對組織廢棄物相關顯著的實際與潛在衝擊,描述: i. 導致或可能導致這些衝擊的投入、活動和產出; ii. 這些衝擊是否與組織自身營運活動所產生的廢棄物相關,或與其價值鏈上/下游所產生的廢棄物相關。
306-2 廢棄物相關顯著衝擊之管理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組織為預防其於自身營運活動及價值鏈上/下游產生廢棄物,以及為管理廢棄物產生的顯著衝擊所採取的行動(包含循環措施)。 b. 若組織自身營運活動所產生的廢棄物交由第三方組織管理,說明如何確定第三方組織是否根據合約或法律義務管理廢棄物的過程。 c. 蒐集與監測廢棄物相關數據的流程。
306-3 廢棄物的產生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產生的廢棄物總重量(以公噸為單位),並按廢棄物組成成分細分總量。 b. 瞭解數據以及數據如何彙整的必要背景資訊。
彙編要求 2.1 彙編揭露項目306-3-a所定資訊時,報導組織應: 2.1.1 排除放流水,除非國家立法要求在總廢棄物中報導該資訊; 2.1.2 使用1,000公斤作為公噸的測量單位。
306-4 廢棄物的處置移轉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從處置中移轉的廢棄物總重量(以公噸為單位),並按廢棄物組成成分細分總量。 b. 從處置中移轉的有害廢棄物總重量(以公噸為單位),並按以下回收作業細分總量: i. 再使用準備 ; ii. 再生利用; iii. 其他回收作業。 c. 從處置中移轉的非有害廢棄物總重量(以公噸為單位),並按以下回收作業細分總量: i. 再使用準備; ii. 再生利用; iii. 其他回收作業。 d. 對於揭露項目306-4-b及306-4-c所列的每個回收作業,按以下處置方法細分有害廢棄物與非有害廢棄物的總重量(以公噸為單位): i. 現場; ii. 離場。 e. 瞭解數據以及數據如何彙整的必要背景資訊。 彙編要求 2.2 彙編揭露項目306-4所定資訊時,報導組織應: 2.2.1 排除放流水,除非國家立法要求在總廢棄物中報導該資訊; 2.2.2 使用1,000公斤作為公噸的測量單位。
306-5 廢棄物的直接處置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直接處置的廢棄物總重量(以公噸為單位),並按廢棄物組成成分細分總量。 b. 直接處置的有害廢棄物總重量(以公噸為單位),並按以下處置作業細分總量: i. 焚化(含能源回收); ii. 焚化(不含能源回收); iii. 掩埋; iv. 其他處置作業。 c. 直接處置的非有害廢棄物總重量(以公噸為單位),並按以下處置作業細分總量: i. 焚化(含能源回收); ii. 焚化(不含能源回收); iii. 掩埋; iv. 其他處置作業。 d. 對於揭露項目306-5-b及306-5-c所列的每個處置作業,按以下處置方法細分有害廢棄物與非有害廢棄物的總重量(以公噸為單位): i. 現場; ii. 離場。 e. 瞭解數據以及數據如何彙整的必要背景資訊。
彙編要求 2.4 彙編揭露項目306-5所定資訊時,報導組織應: 2.4.1 排除放流水,除非國家立法要求在總廢棄物中報導該資訊; 2.4.2 使用1,000公斤作為公噸的測量單位。
GRI 308 供應商環境評估 2016
308-1 使用環境標準篩選新供應商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使用環境標準篩選新供應商的百分比。
308-2 供應鏈中負面的環境衝擊以及所採取的行動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已進行環境衝擊評估的供應商數量。 b. 已鑑別對環境具重大實際或潛在負面衝擊的供應商數量。 c. 供應鏈中已鑑別的顯著實際與潛在的負面環境衝擊。 d. 已鑑別具有顯著實際與潛在負面環境衝擊的供應商中,經評估後同意改善的供應商百分比。 e. 已鑑別具有顯著實際與潛在負面環境衝擊的供應商中,經評估後終止關係的百分比以及終止原因。
GRI 401 勞雇關係 2016
401-1 新進員工和離職員工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在報導期間內,按年齡層、性別及地區劃分新進員工的總數及比例。 b. 在報導期間內,按年齡層、性別及地區劃分離職員工的總數及比例。
彙編要求 2.1 彙編揭露項目401-1時,報導組織應使用報導期間結束時的總員工數來計算新進員工與離職員工之比例。參閱準則解釋。 (註:2-1因計算方法學不正確已經刪除,組織可自由選擇計算這些比例的方法學,直到公佈新版為止)
401-2 提供給全職員工(不包含臨時或兼職員工)的福利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按重要營運據點劃分,說明提供給全職員工(不包含臨時或兼職員工)的標準福利。這些福利至少應該包括: i. 人壽保險; ii. 醫療保險; iii. 傷殘保險; iv. 育嬰假; v. 退休制度; vi. 員工持股; vii. 其他。 b. 說明「重要營運據點」的定義。
彙編要求 彙編揭露項目401-2所定資訊時,報導組織應排除實物福利,例如:提供運動設備、兒童托育中心、工作期間的免費膳食和類似一般員工福利的計畫。
401-3 育嬰假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按性別劃分,享有育嬰假的員工總數。 b. 按性別劃分,實際使用育嬰假的員工總數。 c. 按性別劃分,休完育嬰假後,在報導期間復職的員工總數。 d. 按性別劃分,休完育嬰假且復職後十二個月仍在職的員工總數。 e. 按性別劃分,休完育嬰假後復職和留任的員工比例。
GRI 402 勞/資關係 2016
402-1 關於營運變化的最短預告期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在執行可能嚴重影響員工權利的重大營運變化前,提前通知員工及其代表的最短週數。 b. 對於有團體協約的組織,說明團體協約是否載明預告期以及諮詢和談判的相關條款。
GRI 403 職業安全衛生 2018
403-1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報導組織應就員工與非員工但其工作及/或工作場所受組織所管控之工作者,報導以下資訊: a. 陳述是否已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包括是否: i. 因法令要求而實施此系統。若如此,條列此項要求; ii.根據公認的風險管理及/或管理系統標準/指引來實施此系統。若如此,條列此標準/指引。 b. 描述此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所涵蓋之工作者、活動及工作場所的範圍。若有任何工作者、活動或工作場所未涵蓋在內,解釋其原因。
403-2 危害辨識、風險評估及事故調查
報導組織應就員工與非員工但其工作及/或工作場所受組織所管控之工作者,報導以下資訊: 要求 a. 描述例行性和非例行性職業危害辨識與風險評估的流程,並應用分級管控,消除危害並將風險降至最低,包括: i. 組織如何確保這些流程的品質,包括執行這些流程的人員能力; ii. 如何使用這些流程的結果來評估並持續改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b. 描述讓工作者報導職業危害與危險狀況的流程,並解釋如何保護工作者免於處分。 c. 描述工作者可自行離開其所認為可能導致傷害或疾病的工作狀態之政策與流程,並解釋如何保護工作者免予處分。 d. 描述調查職業事故的流程,包括事故相關危害辨識與風險評估的流程,並利用分級管控以決定糾正行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所需進行的改善措施。
403-3 職業健康服務
報導組織應就員工與非員工但其工作及/或工作場所受組織所管控之工作者,報導以下資訊: a. 描述有助於辨識和消除危害 、將風險降至最低的職業健康服務功能,並解釋組織如何確保這些服務的品質,以利於工作者獲得這些服務。
403-4 有關職業安全衛生之工作者參與、諮詢與溝通
報導組織應就員工與非員工但其工作及/或工作場所受組織所管控之工作者,報導以下資訊: a. 描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制定、實施與評估進行時工作者參與和諮詢,以及提供工作者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資訊與溝通之流程。 b. 若設有由勞資共同組成正式的安全衛生委員會,描述他們的職責、開會頻率、決策權,以及若該委員會無工作者擔任代表,解釋其原因。
403-5 有關職業安全衛生之工作者訓練
報導組織應就員工與非員工但其工作及/或工作場所受組織所管控之工作者,報導以下資訊: a. 描述提供工作者之任何職業安全衛生訓練,包括一般的訓練以及特定的職業危害、危險活動、或危險狀況訓練。
403-6 工作者健康促進
報導組織應就員工與非員工但其工作及/或工作場所受組織所管控之工作者,報導以下資訊: a. 解釋組織如何促進其工作者獲得非職業醫療及健康服務,以及組織所提供服務的範圍。 b. 描述組織是否提供工作者任何自願性健康促進服務與計畫,以解決主要非職業相關的健康風險,包括解決特定的健康風險、以及組織如何促進工作者獲得這些服務與計畫。
403-7 預防和減緩與業務關係直接相關聯之職業安全衛生的衝擊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描述組織透過業務關係,預防和減緩與組織營運、產品或服務有直接關聯之重大職業安全衛生負面衝擊、以及相關危害和風險之方法。
403-8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所涵蓋之工作者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若組織依法令要求及/或公認的標準/指引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i. 在此管理系統下,所有員工、與非員工但其工作及/或工作場所受組織所管控之工作者的人數和比例; ii. 在此管理系統下,經內部稽核之所有員工、與非員工但其工作及/或工作場所受組織所管控之工作者的人數和比例; iii. 在此管理系統下,經外部組織稽核或認證之所有員工、與非員工但其工作及/或工作場所受組織所管控之工作者的人數和比例; b. 此揭露項目是否排除任何工作者,並說明其原因(如有排除),包括所排除工作者之類型。 c. 瞭解如何彙編數據之任何必要背景資訊,如所使用的任何標準、方法學、及假設。
403-9 職業傷害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所有員工: i. 職業傷害所造成的死亡數量與比率; ii. 嚴重的職業傷害的數量與比率(排除死亡人數); iii. 可記錄之職業傷害的數量與比率; iv. 職業傷害的主要類型; v. 工作時數。 b. 所有非員工但其工作及/或工作場所受組織所管控之工作者: i. 職業傷害所造成的死亡數量與比率; ii. 嚴重的職業傷害的數量與比率(排除死亡人數); iii. 可記錄之職業傷害的數量與比率; iv. 職業傷害的主要類型; v. 工作時數。 c. 造成嚴重職業傷害風險的職業危害,包括: i. 如何決定這些危害; ii. 報導期間內,何種危害造成或促成嚴重傷害; iii. 使用分級管控,消除這些危害並將風險降至最低,所採取或即將採取的行動。 d. 使用分級管控,消除其他職業危害並將風險降至最低,所採取或即將採取的行動。 e. 是否根據200,000或1,000,000工作小時計算比率。 f. 此揭露項目是否排除任何工作者,並說明其原因(如有排除),包括所排除工作者之類型。 g. 瞭解如何彙編數據之任何必要背景資訊,如所使用的任何標準、方法學、及假設。
彙編要求 2.1 彙編揭露項目403-9所訂資訊時,報導組織應: 2.1.1 在計算嚴重職業傷害的數量與比率時,排除死亡人數; 2.1.2 在計算可記錄之職業傷害的數量與比率時,包括由職業傷害所造成的死亡人數; 2.1.3 僅包括透過組職安排的運輸工具造成通勤事故的傷害; 2.1.4 根據200,000或1,000,000工作小時計算比率,請使用以下公式: .職業傷害所造成的死亡比 = 職業傷害所造成的死亡人數 / 工作小時 x [200,000 或 1,000,000] .嚴重的職業傷害比率(排除死亡人數)= 嚴重的職業傷害數(排除死亡人數)/ 工作小時 x [200,000 或 1,000,000] .可記錄之職業傷害比率 = 可記錄之職業傷害數 / 工作小時 x [200,000 或 1,000,000]
403-10 職業病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所有員工: i. 職業病所造成的死亡數量與比率; ii. 可記錄之職業病的案件數量; iii. 職業病的主要類型。 b. 所有非員工但其工作及/或工作場所受組織所管控之工作者: i. 職業病所造成的死亡數量與比率; ii. 可記錄之職業病的案件數量; iii. 職業病的主要類型。 c. 造成疾病風險的職業危害,包括: i. 如何決定這些危害; ii. 報導期間內,何種危害造成或促成疾病案例; iii. 使用分級管控,消除這些危害並將風險降至最低,所採取或即將採取的行動。 d. 此揭露項目是否排除任何工作者,並說明其原因(如有排除),包括所排除工作者之類型。 e. 瞭解如何彙編數據之任何必要背景資訊,如所使用的任何標準、方法學、及假設。
彙編要求 2.3 彙編揭露項目403-10所訂資訊時,報導組織在計算可記錄之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案件數量時,應包括因職業病所造成的死亡事件。
GRI 404 訓練與教育 2016
404-1 每名員工每年接受訓練的平均時數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就下列劃分,組織員工在報導期間內接受訓練的平均時數: i. 性別; ii. 員工類別。
404-2 提升員工職能及過渡協助方案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提升員工職能而實施之方案以及提供之協助的類型和範疇。 b. 提供因退休或終止勞雇關係而結束職涯之員工,以促進繼續就業能力與生涯規劃之過渡協助方案。
404-3 定期接受績效及職業發展檢核的員工百分比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在報導期間內,按員工性別和員工類別,接受定期績效及職業發展檢視佔總員工的百分比。
GRI 405 員工多元化與平等機會 2016
405-1 治理單位與員工的多元化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就以下多元化類別,組織治理單位的成員百分比: i. 性別; ii. 年齡層:30歲以下、30-50歲、50歲以上; iii. 其它相關的多元化指標(例如:少數或弱勢群體)。 b. 就以下多元化類別,各項員工類別的員工百分比: i. 性別; ii. 年齡層:30歲以下、30-50歲、50歲以上; iii. 其它相關的多元化指標(例如:少數或弱勢群體)。
405-2 女性對男性基本薪資與薪酬的比率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按重要營運據點劃分,在各項員工類別中女性對男性的基本薪資與薪酬的比率。 b. 「重要營運據點」的定義。
GRI 406 不歧視 2016
406-1 歧視事件以及組織採取的改善行動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報導期間內歧視事件的總數。 b. 就以下各項,說明事件的狀態和所採取的行動: i. 已由組織調查之事件; ii. 已實施之改善計畫; iii. 已執行並經內部例行管理審查流程完成結果審核之改善計畫; iv. 無需採取行動的事件。
彙編要求 2.1 彙編揭露項目406-1所定資訊時,報導組織應於報導期間內包括國際勞工組織所定義對種族、膚色、性別、宗教、政治、國籍或社會出身、以及涉及組織內/外部利害關係人的相關歧視事件。
GRI 407 結社自由與團體協商 2016
407-1 可能面臨結社自由及團體協商風險的營運據點或供應商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就以下方式之一,說明可能違反或具有重大風險之工作者結社自由或團體協商權利的營運據點和供應商: i. 營運據點(例如:製造工廠)和供應商之類型; ii. 具風險的營運據點和供應商所在之國家或地區。 b. 在報導期間內,組織為保障員工結社 自由及團體協商權而採取的行動。
GRI 408 童工 2016
408-1 營運據點和供應商使用童工之重大風險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具有以下重大風險的營運據點和供應商: i. 使用童工; ii. 使用年輕工作者從事危險工作。 b. 就以下方式之一,說明具有使用童工重大風險的營運據點和供應商: i. 營運據點(例如:製造工廠)和供應商之類型; ii. 具風險的營運據點和供應商所在之國家或地區。 c. 在報導期間內,組織為有效杜絕使用童工情況而採取的行動。
GRI 409 強迫或強制勞動 2016
409-1 具強迫或強制勞動事件重大風險的營運據點和供應商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就以下方式之一,說明具有強迫或強制勞動事件重大風險的營運據點和供應商: i. 營運據點(例如:製造工廠)和供應商之類型; ii. 具風險的營運據點和供應商所在之國家或地區。 b. 報導期間內,組織為了消除所有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而採取的行動。
GRI 410 保全實務 2016
410-1 保全人員接受人權政策或程序之訓練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保全人員接受組織正式人權政策或特定程序訓練的人員百分比,以及在保全工作中的應用。 b. 訓練要求是否也適用於提供保全人員的第三方組織。
GRI 411 原住民權利 2016
411-1 涉及侵害原住民權利的事件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在報導期間內,已鑑別為侵害原住民權利的事件總數。 b. 就以下各項,說明事件的狀態和採取的行動: i. 已由組織調查的事件; ii. 已實施之改善計畫; iii. 已執行並經內部例行管理審查流程完成結果審核之改善計畫; iv. 無需採取行動的事件。
GRI 413 當地社區 2016
413-1 經當地社區議合、衝擊評估和發展計畫的營運活動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所有營運活動中,已執行與當地社區議合、衝擊評估,以及發展計畫的據點之百分比,包括使用: i. 以參與過程為基礎進行之社會衝擊評估,包括性別衝擊評估; ii. 環境衝擊評估和持續監控; iii. 公開揭露環境和社會衝擊評估的結果; iv. 以當地社區需求為基礎的社區發展計畫; v. 依不同利害關係人設計的利害關係人議合計畫; vi. 涵蓋不同群體(包含弱勢群體)的當地社區諮詢委員會以及諮詢過程; vii. 與勞資委員會、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及其他工作者代表團體共同處理相關衝擊; viii. 正式的當地社區申訴管道。
413-2 對當地社區具有顯著實際或潛在負面衝擊的營運活動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對當地社區具有顯著實際或潛在負面衝擊的營運活動 ,包括: i. 營運活動地點; ii. 營運活動的顯著實際或潛在負面衝擊。
GRI 414 供應商社會評估 2016
414-1 使用社會標準篩選新供應商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使用社會標準篩選新供應商的百分比。
414-2 供應鏈中負面的社會衝擊以及所採取的行動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已進行社會衝擊評估的供應商數量。 b. 已鑑別對社會具重大實際或潛在負面衝擊的供應商數量。 c. 供應鏈中已鑑別的顯著實際與潛在的負面社會衝擊。 d. 已鑑別具有顯著實際與潛在負面社會衝擊的供應商中,經評估後同意改善的供應商百分比。 e. 已鑑別具有顯著實際與潛在負面社會衝擊的供應商中,經評估後終止關係的百分比以及終止原因。
GRI 415 公共政策 2016
415-1 政治捐獻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按國家和接受者/受益者分類,組織直接或間接提供之財務和實物政治捐獻總值。 b. 如適用,說明估算實物捐獻總額的方法為何。
彙編要求 2.1 彙編揭露項目415-1所定資訊時,報導組織應按照國際會計準則(如有)計算財務政治捐獻的價值。
GRI 416 顧客健康與安全 2016
416-1 評估產品和服務類別對健康和安全的衝擊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為改善健康和安全的衝擊而進行評估的主要產品和服務類別之百分比。
416-2 違反有關產品與服務的健康和安全法規之事件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按下列規約,說明組織在報導期間內違反有關產品與服務的健康和安全法規和自願性規約的事件總數: i. 導致罰款的違規事件; ii. 導致警告的違規事件; iii. 違反自願性規約的事件。 b. 如組織未違反任何法規及/或自願性規約,簡要陳述此一事實即可。
彙編要求 2.1 彙編揭露項目416-2所定資訊時,報導組織應: 2.1.1 排除被判定為非組織過失而導致的違規事件; 2.1.2 排除與資訊標示相關的違規事件。與資訊標示相關的事件揭露於GRI 417:行銷與標示 2016的揭露項目417-2中; 2.1.3 如果違規事件與之前事件相關也應於本期中加以說明。
GRI 417 行銷與標示 2016
417-1 產品和服務資訊與標示的要求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以下產品和服務資訊與標示的各類資訊是否為組織所要求: i. 產品元件/成分的來源或服務的供應者; ii. 產品內容物成分,特別是可能產生環境或社會衝擊的物質; iii. 產品或服務的使用安全; iv. 產品的清除及其環境/社會衝擊; v. 其他(請說明)。 b. 已進行法規評估之重要產品或服務類別的百分比。
417-2 未遵循產品與服務之資訊與標示相關法規的事件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按以下類別,說明違反產品與服務之資訊與標示規定或自願性規約的事件總數: i. 導致罰款的違規事件; ii. 導致警告的違規事件; iii. 違反自願性規約的事件。 b. 如組織未違反任何法規及/或自願性規約,簡要陳述此一事實即可。
彙編要求 2.1 彙編揭露項目417-2所定資訊時,報導組織應: 2.1.1 排除被判定為非組織過失而導致的違規事件; 2.1.2 如果適用,鑑別在報導期間之前各期有關的任何違規事件。
417-3 未遵循行銷傳播相關法規的事件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按以下類別劃分違反有關行銷傳播(包括廣告、促銷及贊助)的法規及/或自願性規約的事件總數: i. 導致罰款或處罰的違規事件; ii. 導致警告的違規事件; iii. 違反自願性規約的事件。 b. 如組織未違反任何法規及/或自願性規約,簡要陳述此一事實即可。
彙編要求 2.2 彙編揭露項目417-3所定資訊時,報導組織應: 2.2.1 排除被判定為非組織過失而導致的違規事件; 2.2.2 如果適用,鑑別在報導期間之前各期有關的任何違規事件。
GRI 418 客戶隱私 2016
418-1 經證實侵犯客戶隱私或遺失客戶資料的投訴
報導組織應報導以下資訊: a. 按以下分類,說明經證實的投訴屬於侵犯客戶隱私 的總數: i. 來自外部各方並經由組織證實的投訴; ii. 來自監管機關的投訴。 b. 經證實之資訊洩露、失竊或遺失客戶資料事件的總數。 c. 如果組織未認定任何的投訴,簡要陳述此一事實即可。
彙編要求 2.1 彙編揭露項目418-1所定資訊時,報導組織應載明是否有大量的侵犯客戶隱私案件與過往的事件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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