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在永續浪潮席捲全球之際,企業對外揭露的 ESG 與永續報告,不再只是單純的形象塑造,而是被投資人、主管機關與社會大眾視為與「財報同等重要」的資訊。雖然各家上市櫃公司因為要跟利害關係人溝通而採用較親民的文筆跟呈現,被很多人戲稱是作文比賽,但永續報告實際上是很正式的財務文件。
許多人不知道的是,如果企業在永續資訊揭露上刻意造假、隱瞞、包裝...等,我們統稱叫做「漂綠」(Greenwashing),後果不僅僅是名譽受損或行政罰款,甚至可能觸及刑事責任,這可不能把永續報告當成是隨意出版的刊物或雜誌,想說什麼就說什麼。本文將帶讀者梳理台灣永續金融的政策背景,說明漂綠的法律風險,並揭露「刑責」究竟如何產生。
I. 永續金融與永續揭露的新脈絡
永續金融已不再只是倡議,而是正式進入制度化管理的階段。台灣政府在這方面是「玩真的」:金管會自 2020 年起推動「公司治理 3.0-永續發展藍圖」,要求上市櫃公司逐步揭露 ESG 資訊,並自 2023 年起擴大適用範圍,預計到 2025 年,所有上市櫃公司都必須編製永續報告書。這些規範不僅要求揭露環境數據,也涵蓋治理架構、供應鏈管理、社會責任等多個面向。
與此同時,國際上也是如此運作,各國逐步建立標準化永續揭露規範,並強調可驗證性與透明性。台灣更積極接軌國際個準則,例如台灣2026年起將開始接軌 IFRS S1 與 S2。一般人可能不知道IFRS是什麼,但這對會計背景的人來說想必不陌生,IFRS 是一套國際通行的財務報表與會計資訊編製標準的組織,其中的S1 與 S2 則是其永續資訊版,目標是讓永續報告書像財務報表一樣標準化、可比較與可驗證。
在這樣的制度安排下,永續資訊正逐漸與財報等量齊觀,成為投資判斷的核心依據,大家可能沒有注意規定永續報告書的機構但這很重要,他不是財政部也不是環境部反而是金管會,因為這證明了永續報告書是屬於財報性質的文件,面向的是國內外廣大的投資者。正因如此,一旦揭露資訊出現虛偽或誤導,法律責任的層次就會大幅提高,甚至可能進入刑事追責的範疇。
II. 對公司來說,漂綠的法律風險是什麼?
「漂綠」一詞最早源自國際環保圈,指的是企業透過廣告、標語或不完整的數據,營造出比實際行動更「環保、永續」的形象。如果只是騙騙消費者可能只是道德批評引發企業形象損失,但在 ESG 當前成為投資人與利害關係人關注重點的今天,他會變成投資詐欺,而漂綠不再只是道德批評,而可能演變成法律責任。
1. 行政責任
在台灣,上市櫃公司若在永續報告書或相關揭露中有重大缺失,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可依規定處以違約金。根據現行規範,違約金金額範圍自新臺幣三萬元至一百萬元不等,並可能要求公司限期改正,甚至影響公司治理評鑑排名。這類處分雖然金額有限,但對公司聲譽與投資人信任度造成的打擊往往更嚴重。
2. 民事責任
若因漂綠行為導致投資人或消費者受到損害,企業可能面臨民事賠償責任。例如,若投資人依賴企業在永續報告書中的數據進行投資,事後發現數據不實,投資人可主張因不實資訊導致的財產損失,向公司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同樣地,若商品或服務的環保標示涉及誤導,消費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或《公平交易法》提出主張。
3. 刑事責任
更嚴重的情況是,漂綠可能觸及刑事法律。例如:
- 詐欺罪(《刑法》第339條):若企業明知揭露資訊不實,仍用以引誘投資或消費,可能構成詐欺。
- 妨害農工商罪(《刑法》第255條):對產品環保標示或認證進行偽造,亦可能觸法。
- 證券相關刑責(《證券交易法》):當永續資訊屬於「依法令應公告或申報之文件」時,若有虛偽記載,最重可能以證交法追究,刑責相當嚴厲(下一章節將詳細說明)。
因此,漂綠並非單純的公關議題,而是一個同時涉及行政、民事與刑事的「多層次訴訟」,而且當前是有判例存在的而不是法條拿出來念一念而已,對於不實的漂綠風險會更大。在投資人對 ESG 信任度高度敏感的時代,一旦企業被指控漂綠,損失往往不僅是罰款,而是整體產業的信譽危機。
III. 證券相關的刑事條文:
在台灣,目前針對漂綠公司刑事責任的案件,多數僅適用《證券交易法》。也就是說,即使沒有人主動檢舉或提告,如果公司在年報或其他依法申報的文件中揭露的永續資訊不實或存在漂綠行為,仍可能觸法。因此,企業在編製年報時需格外謹慎。
至於永續報告書,情況較為複雜。公司年報的永續資訊幾乎都是從該公司的永續報告書移植過來的,但永續報告書通常依據《證交法》及「OTC 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編製,兩者都有相關規定。在這兩套規範重疊的情況下,究竟應以哪一法規發布與申報,尚存在爭議,也就是同一份漂綠內容,在年報上面會面臨刑事,但永續報告書的永續內容卻「可能」不會。若日後發生爭訟,會需要依賴法規判斷企業編制永續報告書是因為哪個法而定,法官自由心證下可能存在不確定性,因此企業不應輕易冒險。
在探討漂綠是否能以證券刑事條文處理時,首先必須釐清其法律定位。漂綠通常指企業或發行人對其環境績效、永續承諾或 ESG(環境、社會、治理)表現進行誇大、不實或具誤導性的揭露。如果這些訊息出現在公開說明書、年報、永續報告書或其他投資人依賴的揭露文件中,就可能涉及資本市場的誠信與資訊對稱問題。核心爭點在於:這些「不實的永續揭露」是否已落入現行證券刑事規範的適用範圍。
1. 證券交易法關於公開說明書與財務報告的不實記載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74條規定,若公司在公開文件中揭露不實資訊,可能構成刑事責任,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新臺幣200萬元以下罰金。
我國《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亦明確規定:
「發行人、其負責人、或申報公開發行證券之申報人,不得為虛偽或隱匿之表示,致影響證券價格。」
另依第171條第1款規定:
「明知申報公開說明書、財務報告、業務報告書或其他業務文件,記載不實或隱匿重要事項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簡單說若企業在公開說明書或年報中,將「環境績效」、「碳排放數據」或「淨零承諾」列為經營策略,卻故意誇大或隱匿重大不利資訊,即可能構成第171條所稱的「隱匿或不實記載」。如果是不小心揭露錯誤資訊,那可能適用較輕刑責的174條,重點在於有沒有明知故犯會有對應不同程度的有期徒刑以及罰金。
2. 誰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實務上,針對漂綠或永續揭露不實的刑事責任,主要是看公司資訊揭露的最終負責人,而不是一般承辦人員。不同條文的責任對象與主觀心態略有差異:
1️⃣ 公司負責人/董事長/總經理
- 法律責任最直接:依《證券交易法》第174條,即使未明知不實,只要公司公開文件揭露不實,可能觸法;若符合第171條「明知不實」情形,則刑責更重。
- 理由:法律認定這些角色對公司資訊揭露負最終責任,須對投資人負誠信義務。
2️⃣ 高階主管(CFO、永續長/CSR長)
- 可能被牽連:若明知公司揭露不實或漂綠,仍指示下屬或核准資料,可能被視為共犯或教唆。
- 注意:永續長通常掌握 ESG 資料,但是否構成直接刑事責任,取決於其是否具有決策權或簽署申報文件。
3️⃣ 一般承辦人員/資料提供者
- 通常不會直接被追究刑責:除非有證據顯示其明知故犯,刻意提供不實資料或隱匿重大事項。
實務處理:多以行政處分或公司內部調查為主(如降職、解聘、內控強化),而非刑事追訴。
簡單說若有漂綠通常都是公司的負責人被抓去關且無論他是否知情都需要負責(174條),但一般的高階主管或ESG相關負責人員則需要判斷是否明知不可而犯來決定是否適用171條
3. 是否屬於「重要事項」的認定爭點
然而,最大的法律爭點在於:環境或永續資訊,是否必然屬於「重要事項」?
司法實務上,對「重要性」的認定,通常依投資人決策是否會因此受到影響來判斷。若僅是「企業文化宣示」或「行銷用語」,可能難以認定其具有「影響證券價格」的實質效果。但若 ESG 承諾與企業募資、股價、信貸取得有高度連動,且已成為投資人判斷的重要依據,則法院可能認定其具有「重大性」。
因此,若要透過刑事法規處理漂綠,檢調機關須舉證該不實揭露確實影響投資人判斷或市場價格,否則難以落入證券刑事處罰的範圍。
4. 證券詐欺罪(證交法第 155 條)
除第 20 條、第 171 條與第 174 條的不實記載責任外,《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亦設有「證券詐欺罪」:
「任何人不得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意圖使他人交易證券或影響證券價格。」
若發行人或上市公司在 ESG 資訊揭露上,刻意以「誤導性環境宣稱」誘使投資人相信企業具備更佳的永續價值,進而提升股價或維持股東信心,即有可能被檢調機關視為「詐術」的一環。與單純的「不實記載」不同,第 155 條著重於「詐欺意圖」與「操縱效果」,因此檢方必須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利用漂綠來影響市場的目的。
此處的要成立比較困難原因在於證據:漂綠通常包裝為「積極的企業願景」或「永續藍圖」,其模糊與抽象程度,遠高於傳統財務數字的不實記載。要認定其構成「詐術」,需要明確證據顯示企業內部已知真實數據,卻刻意對外製造錯誤印象,一般企業如果決定要這樣做通常是有組織的犯罪,從口供、文件證據消滅到對外說法通常都有一套程序,實務上蒐證非常困難。
另外在我國,目前實務上尚無以「漂綠」入罪第 155 條的案例。檢調機關對於 ESG 訊息的法律定位仍趨保守,主要原因在於:
- 舉證困難:要證明 ESG 不實揭露與投資決策之間有直接因果,難度高。
- 重大性認定:投資人是否真的依 ESG 承諾作出投資,法院態度不一。
- 訊息模糊性:許多永續宣稱難以量化,與「明知財務數據造假」的情境不同。
相較之下,美國證管會(SEC)已開始積極追究漂綠,並在 2022 年以 Rule 10b-5(反詐欺條款)處分投資基金誇大 ESG 投資策略。歐盟則透過《永續金融揭露規範(SFDR)》與《歐盟分類法》建立清楚揭露標準,降低認定爭議。
換言之,我國若欲將漂綠納入刑事處罰範圍,可能需要司法機關逐案累積判例,或透過主管機關(例如金管會)明確界定 ESG 資訊屬於「重大事項」,才能降低適用上的不確定性,否則企業最後多數應會安全下庄。
IV. 行政處分與民事責任
除了刑事責任外,漂綠行為首先會面臨的通常是行政處分。依據《證券交易法》及證交所、櫃買中心的相關規範,若公司在年報或永續報告書揭露中有不實或誤導資訊,主管機關可處以違約金。實務上金額多落在 3 萬元至 100 萬元不等,並會依據情節輕重與公司後續是否配合補正,而採差異化處分。舉例來說,若公司因內部管理疏失導致 ESG 資料誤植,且能即時更正,往往僅處較低額度的違約金;但若屬於重大不實揭露或延宕不改,則可能加重處分。
另一方面,民事責任也不容忽視。若漂綠資訊影響投資人決策,投資人因此蒙受損失,可能依《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第 3 項(不實或隱匿重大訊息致損害之民事賠償)提起訴訟。雖然我國實務上 ESG 資料尚未形成大量民事爭訟,但在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領域,已有不少案例顯示企業因誤導性環境或產品宣稱,而被裁罰或要求賠償。換言之,企業若在永續揭露上漂綠,不僅需承擔證券監理機關的處分,也可能面對消費者或投資人的民事追償。
V. 判例與實務趨勢
在台灣,關於「漂綠」是否構成刑事或民事責任,實務上已經有部分司法案例出現,雖然尚未形成大規模的「ESG 漂綠判例庫」,但仍提供了幾個法官認定與觀察重點:
- 證交法不實揭露案件
在多起證交法相關案件中,法院已確認企業於財報或公開說明書中隱匿或虛偽記載資訊,若影響投資人判斷,即構成刑責。近年來部分案例開始涉及「非財務資訊」的誤導,例如環境管理數據或產能承諾,法院已傾向認定其屬於「重大資訊」範疇,與 ESG 揭露的爭議高度相似。 - 司法關注的核心:重大性
實務上,法院判斷關鍵在於: - 資訊是否「重大」到足以影響投資人決策;
- 企業是否「明知」其揭露不實而仍對外公告;
- 投資人是否因該資訊作出投資行為並受損。
例如某些案件中,公司雖有揭露錯誤,但因錯誤資訊與投資判斷無直接因果關係,法院最終未認定構成刑責。 - 漂綠案件的風險邊界
目前並沒有明確標示「漂綠」字眼的判決,但 ESG 報告書或年報中的「永續相關揭露」若不實,已有檢調機關啟動調查並視情節進入偵查。這顯示台灣司法已開始將 ESG 資訊納入監理與刑責考量,只是界線仍存在不確定性。 - 國際實務趨勢
台灣多數法律跟演進都會參考其他國家,讓我們先看看其他國家的趨勢: - 美國 SEC:已對多家投資基金因誇大 ESG 投資策略而提起訴訟,並引用《證券交易法 Rule 10b-5》(反詐欺條款)追責。
- 歐盟:透過《永續金融揭露規範(SFDR)》明確要求基金與金融機構揭露投資標的的永續屬性,違反者將面臨罰鍰與禁入處分。
- 日本與韓國:則逐步引進第三方確信制度,避免 ESG 報告僅流於宣傳。
整體來說,台灣的判例雖未完全鎖定「漂綠」入罪,但趨勢顯示司法機關與監理機構已經開始把 ESG 資訊視為重大揭露事項。換句話說,漂綠不再只是形象問題,而是帶有潛在刑責與民事賠償的法律風險。
VI. 為何企業應避免「漂綠」? 因為會毀掉一個產業
談完法律責任,我們換從道德層面來看,一般企業常把漂綠視為單一公司的「行銷風險」,例如營造綠色的形象但實際上沒有,但這樣做它卻可能造成民眾對整個永續產業的信任危機。因為永續揭露的價值,不僅是投資人對某一家公司的評估,而是對整個產業「誠信文化」的檢視。當某家公司被揭發漂綠,不只會影響自身聲譽,更會讓外界懷疑整個產業的真實性。
是想看看當大說數企業努力的朝綠色發展,他們是真心想經營永續,即使有產業會破壞地球仍願意發揮企業社會責任盡量降低或預防,但卻因為幾家公司漂綠,導致民眾看到相關訊息時都會覺得所有企業都在漂綠,這種信任危機反而會扼殺真正為地球為永續的企業繼續投入,因此漂綠最危險的地方不是罰鍰或刑責,反而是他可能讓整個產業失去「誠信」。
VII. 企業實務建議
要避免漂綠帶來的法律風險與信任危機,企業與金融機構應把 ESG 資訊揭露視為「準財務資訊」,以同等的嚴謹度進行管理。以下是幾項具體建議:
- 內控與治理
- 將永續資訊揭露納入公司治理架構,由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進行監督。
- 設置內部控制流程,確保 ESG 資料的收集、彙整與對外發布都有跡可循。
- 資料來源與溯源
- 所有環境、社會數據必須能回溯到第一手資料或公正來源。
若涉及供應鏈數據,應要求上游廠商提供佐證文件或認證。 - 第三方確信(Assurance)
- 建議委託會計師或專業機構進行永續報告的有限確信或合理確信,以提升揭露的可信度。
- 國際趨勢逐漸要求 ESG 資訊與財報一樣需有外部查核,企業應及早佈局。
- 揭露錯誤的補救流程
- 若發現 ESG 資訊揭露錯誤,應立即發布更正公告,並向利害關係人說明原因。
- 啟動內部調查,檢討資料蒐集與審核流程,必要時更換承辦或主管,避免再次發生。
- 法律風險評估
- 定期檢視永續揭露是否符合《證交法》、《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等規範。
- 針對新興國際規範(如歐盟 CSRD、ISSB IFRS S1/S2)進行落差分析,避免未來跨國爭議。
- 教育訓練與溝通
- 對承辦人員進行 ESG 專業與法規訓練,提升合規意識。
- 對外溝通時避免過度包裝,強調透明與實證,降低漂綠疑慮。
對金融機構而言,應在投融資審查中建立「永續盡職調查」程序,避免因過度信任企業 ESG 宣稱而曝露於漂綠風險。監理機關則應強化標準化揭露規範,並推動第三方驗證制度,建立完整的市場信任基礎。
結語
永續揭露正在從「道德義務」走向「法規義務+治理風險管理」。對企業而言,ESG 資訊不再只是形象或行銷工具,而是與財報同等重要的決策依據。漂綠不僅可能帶來行政罰款、民事賠償,更可能觸及刑事責任,並對整個產業的信任造成長期傷害。因此,企業應以透明、可驗證、負責任的方式揭露永續資訊,建立完整的內控、治理、第三方確信與教育訓練機制,將永續揭露納入核心風險管理,才能在全球永續金融趨勢中保持信任與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