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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3
歷屆COP重點整理,到底談了什麼,有什麼樣的效果?



COP 是什麼?

COP,全名為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締約國會議),是《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 的最高決策機構,自1995年起每年召開一次。作為全球應對氣候變遷的主要平台,COP 會議匯聚了各國政府、國際組織、非政府機構及專家學者,共同討論減緩氣候變遷、適應環境變化及資金技術援助等議題。


每次會議都肩負重要使命,如 2015 年的 COP21 通過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巴黎協定》,明確全球減碳目標;2021 年的 COP26 聚焦於實現淨零排放的路徑規劃。COP 不僅是氣候行動的全球指南針,也是各國展現永續承諾與合作的關鍵舞台。




COP 參與的國家

COP是締約國會議,參與的國家自然是締約國,UNFCCC 的締約方共有 198個國家與地區,幾乎涵蓋了全球所有國家,包括所有聯合國會員國、歐盟以及一些特別行政區與政治實體。可惜的是台灣並不是聯合國承認的國家或地區,因此並沒有在這些名單當中,但台灣在減碳上面的努力卻是與國際接軌的。



COP 年年開,到底都開了什麼?

詳細開會內容重點節錄如下:

西元

屆別

召開地點

重要內容

1995

COP1

德國柏林

柏林授權,檢討已開發國家減碳目標

1996

COP2

瑞士日內瓦召

日內瓦宣言,強化各國氣候對話

1997

COP3

日本京都

通過京都議定書,但後續細節仍須討論,並提出:

1. 清潔發展機制(CDM)

2. 排放交易( ET)

3. 聯合減量(JI)

1998

COP4

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

決議布宜諾斯艾利斯行動方案,主要是釐清京都議定書尚未完成的內容細節,並在COP6之前完成

1999

COP5

德國波昂

接續討論布宜諾斯艾利斯行動方案

2000

COP6

荷蘭海牙

破局,無任何共識

2000

COP6 

bis

德國波昂

破局後二次召開,通過波昂協議,完成布宜諾斯艾利斯行動方案並制定了碳排放量、資金放貸等議題討論

2001

COP7

摩洛哥馬拉喀什

馬拉喀什部長宣言,決議發展與消除貧窮是發展中國家的最重要工作

2002

COP8

印度新德里

調適的締約國會議,關切低度開發與小島國家面臨的脆弱性

2003

COP9

義大利米蘭

森林的締約國會議

2004

COP10

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

強調溫室氣體排放密度已下降,但仍需努力

2005

COP11

加拿大蒙特婁

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

2006

COP12

肯亞內羅畢

開始第二期承諾減量行動的討論

2007

COP13

印尼峇里島

成立調適基金、減少開發中國家森林砍筏

2008

COP14

波蘭波茲南

決議啟動調適基金

2009

COP15

丹麥哥本哈根

成立哥本哈根綠色氣候基金

2010

COP16

墨西哥坎昆

決議全球平均升溫控制在不超過2度內

2011

COP17

南非德班

京都議定書延期討論及新法律文件

2012

COP18

卡達多哈

京都議定書效力延長至2020年

2013

COP19

波蘭華沙

在中國與印度等國要求下將協議內容從承諾改為貢獻,減少約束效力

2014

COP20

祕魯利馬

要求各國提交2020年後的減排貢獻

2015

COP21

法國巴黎

公布巴黎協定,為京都議定書的新法律文件

2016

COP22

摩洛哥馬拉喀什

討論如何落實巴黎協定,及討論損失和損害賠償細節

2017

COP23

德國波昂

斐濟實施動力,制定巴黎協定的規則

2018

COP24

波蘭卡托維治

巴黎協定規則手冊,是巴黎協定的執行指導原則

2019

COP25

西班牙馬德里

巴黎協定目標制訂與各國執行細節

2020

因疫情停辦

2021

COP26

蘇格蘭格拉斯哥

格拉斯哥氣候公約,減少燃煤、甲烷與石化燃料補貼

2022

COP27

埃及沙姆沙伊赫

通過損失和損害基金氣候賠償

2023

COP28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杜拜

三倍再生能源裝置容量,兩倍能源效率

2024

COP29

亞塞拜然巴庫

碳交易系統達成協議,允許用碳權抵消碳排




最重要的幾項COP決議

《京都議定書》:
在 1997 年的 COP3 通過,這是全球首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氣候協議,要求工業化國家承擔減排責任,並確立了三大市場機制:

  • 清潔發展機制 (CDM):允許工業化國家透過投資開發中國家的減排項目,獲取減排額度。
  • 排放交易 (ET):締約方可交易其未使用的排放配額,以更有效率地實現總體減排目標。
  • 聯合減量 (JI):工業化國家間可通過共同實施減排項目來達成減排義務。

《巴黎協定》:
在 2015 年的 COP21 通過,標誌著全球氣候行動進入新時代。巴黎協定設定了長期目標,即將全球氣溫升幅控制在 2°C 以內,並努力限制在 1.5°C 以內。此外,協定要求所有締約方制定並提交自主貢獻 (NDCs),以逐步提高減排承諾。

《格拉斯哥氣候公約》:
在 2021 年的 COP26 通過,首次提及逐步淘汰煤炭能源及化石燃料補貼的重要性,並強調 1.5°C 的目標。該決議還促進了氣候資金承諾,要求發達國家每年提供至少 1000 億美元,用於支持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遷。



近兩屆重點

COP28 阿聯和議(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重點整理

現今能源脫碳化

甲烷

能源系統

石油與天然氣減少

燃媒轉型

建築、水泥減碳納入重點

循環經濟推動

船舶燃料轉型

永續航空燃料使用

含氟氣體減量

減少甲烷排放

制定標準語鼓勵措施


其中美國帶頭宣布減少80%甲烷排放,被稱為破天荒的史詩級里程碑。

三倍再生能源裝置容量

兩倍能源效率


核能被列為解決暖化的主要技術

未列入決議文,但有多國簽署:

1. 三倍核能倡議:22國家簽訂此倡議,將有助於全球淨零目標達成
2. 小型核電發電模組SMR:超迷你核電廠,目前技術尚未成熟,但成熟後每一家工廠,或每一個城鎮,只要有自己一台小型發電機,就可以供應足夠的電力。


COP29 亞塞拜然

重點整理

強化脫碳

NDC

碳信用(碳權)交易

新電力系統

電網去碳

製程電氣化(500度以下)

低碳鋼鐵、水泥納入重點

NDC 締約國將被要求提出新版NDC,且必須年年更新

碳交易系統達成協議,允許用碳權抵消碳排。


但詳細系統、運作方式、結構、確保透明度等還再敲定當中

最重要的就是

一、碳權交易,雖然達成協議,但也有一些質疑聲音。

1. 優點:在碳交易框架下,可以給開發中國家帶來資金上的投資。

2. 缺點:專家擔心各國會因碳交易就不真正的去減排,反而直接用買的來掩蓋。

   缺點:已有多起「假碳權」案例,假碳權產業鏈查證困難,相關可參考【這篇】。



二、強調人與自然之間的關係,氣候變遷將導致自然環境破壞、生物多樣性流失等,需要締約國注意

擔憂:

歐盟CBAM帶動全球碳貿易壁壘,已開發國家都陸續制定自己版本的CBAM,成本的增加不利於投資開發中國家的綠色經濟。




真的有讓地球變好嗎?

答案是喜憂參半!

喜的是:已開發國家真的有減少排放

憂的是:開發中國家非減反增

詳細增加及減少的數據可以【參考這篇


目前締約國參與者大致上分成兩個派別,分別是工業化或正在工業化的國家,與低開發國家兩個派系。其中工業化國家承諾減碳,而低度開發國家確時常批評已工業化國家早期藉由石油發展,發展完了卻反過來要求其他國家不得使用石油發展,要求提供資金或賠償。至今兩個派系仍爭吵不休。


2017年美國川普政府退出巴黎協定,其原因就是認為這些國家在勒索美國,對做為資金提供國的美國非常不公平,並且會危害美國的石化產業,雖然拜登政府於2021年重新簽署並且承諾在2050實現淨零碳排,但不難看出會議兩派人馬嚴重的衝突。




結語

歷屆COP會議無疑是全球氣候行動的重要里程碑,雖然爭議不斷,成效也喜憂參半,但不可否認的是,雖然開發中國家碳排仍逐漸升高,但已開發國家在減碳方面的努力確實帶來了不小的成績。無論是碳排放的減少,還是再生能源的推動,這些成就都為全球應對氣候變遷奠定了基礎。然而,還是要時刻關注開發中國家與已開發國家之間的爭執,幾乎每屆都會上演,特別是在資金分配與責任劃分上面一直沒有解決的共識。儘管如此,大家仍相信唯有透過持續的對話與合作,全球才有機會解決並且取得共識,並供同邁向更永續的未來。